《民法典》继承制度的几大要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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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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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2、依据《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制度的几大要点是什么

一、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承认。

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已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不允许反悔。

二、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丧失继承权。

但是, 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以及妨害遗嘱的情形中,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或者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有效?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

反之,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

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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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以来,大量单位再次犯罪的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针对的对象和预防目标,从而使增设的单位累犯制度有的放矢,具有现实意义,是刑法增设单位累犯的现实基础。
其次,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明确承认和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前提条件。如同自然人能够初犯、再犯、能构成累犯一样,既然单位的行为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接受刑罚处罚,那么他们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就能再次犯罪,其再次犯罪行为就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累犯,这应是单位犯罪法典化后自然而然的逻辑结论。再次,增设单位累犯,是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犯罪活动将继续增多,单位累犯现象也会不断出现。如果不增设单位累犯,势必不能很好地打击和预防单位犯罪,影响甚至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现行累犯制度只是从罪次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对累犯主体未作特殊要求。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累犯成立条件的,也可认定为累犯,不但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
首先,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毕竟有限,性格和心理的可塑性强,即使符合是累犯条件的未成年再犯,其矫正改善的可能性依然大于成年累犯。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只要符合条件的,就从重处罚,并剥夺其被缓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显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生理特点,也不利于对未成年再犯的矫正改善。
其次,从我国一向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来考察。把未成年人作为累犯的适格主体,让其承受累犯的严重不利后果,有违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再次,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和目的来看。设立累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人,通过规定较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予以打击,累犯的范围应宽严适度。未成年人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累犯相比要小得多,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那么强烈的未成年再犯与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强的成年再犯一同纳入累犯的范围,不仅不适当地扩大了累犯的范围,而且不符合累犯制度的设立目的。总之,笔者认为,规定未成年人可构成累犯,失之过苛;从完善我国累犯制度计,刑法应增设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有失科学、合理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累犯不得假释的规定,其立法理由是累犯者在前罪之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完全否定了前罪之刑的改造教育效果,说明累犯者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比较大,故认为累犯人刑罚执行中不可能“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规定累犯者不得假释。该规定有失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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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律规定中,根据平等原则推导出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只能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存在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不言而喻地,在此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权也就意味着被排斥了。抑或不存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那么,从上述推导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结果来考察,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以其自身的名义或资格去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而不需假代位人的名义或资格去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更不需借被代位人的名义或资格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样,代位人之继承权来源于被代位人之说依然不能成立。反之代位人以被代位人直系卑血亲的名义,作为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是来源于继承法的其他规定,而是直接来自继承法中确定的代位继承制度。第
一,代位继承制度充分维护和体现了继承法的平等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论男女老幼均平等享有继承权,代位继承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果没有这一保护原则,而是一味严格且狭隘地按继承法的规定办事,那么在生前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一样平等地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当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丧失了继承权。进而,被继承人的财产只能由尚未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其他子女继承,而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则被排斥、被剥夺,无权参与继承,这样就会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直系卑亲属感觉到不平等,他们会在内心发出这样的质疑:本当由自己继承的遗产,怎么落入旁系血亲之手他们失去了父亲或母亲,已是很大的不幸和悲哀,为什么还要连同丧失其父或母的继承份额呢进而造成他们对其他继承人的不满,影响亲属间的团结及家族的和睦。鉴于此,继承法规定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之晚辈直系血亲可以继承被代位人对遗产的应继份额,减少财产流于旁系血亲的可能性。这充分地保护了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继承权(实质上是保护了被代位人生前的继承权),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矛盾,维护了整个大家庭的团结和睦,稳定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第
二,代位继承制度充分发挥了遗产互助的功能,体现了继承法的养老育幼原则。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使原来不是第一顺序的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成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维护了祖孙相互的继承权,而且在没有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全部由代位人来继承,这就增加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由其直系血亲继承的机会,避免了其遗产分配过于分散。这正是民法确定代位继承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是财产私有制的社会,遗产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而且还包括生产资料。代位继承制度使得有产者的遗产,在有直系血亲的情况下,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不至于使遗产沦于旁系血亲之手。这就使得遗产比较集中,便于发挥遗产的“剥削”职能。而在财产公有制的国家则不同,个人遗产主要是生活资料和少量的生产资料,不具备“剥削”职能,充其量只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生活上给予的物质帮助而已。在我国,习惯上和传统上一般是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型,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祖孙相互扶养的关系。我国《继承法》就是基于这种国情,确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从而赋予了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具备并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法律的这种直接规定,就充分体现了祖孙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密切了祖孙间的亲密关系,同时更体现了遗产继承的互助性质和功能。由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人幼年丧父或母较之于被继承人暮年丧子或女,都是不幸的,然而在同等情况下相比较而论,被代位人的家庭更为悲惨,不仅在精神上和感情上遭受打击,而且还使其家庭的经济收入失去一个固定来源而必定有所减少,甚至陷于窘迫。在这种情形下,不是确定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问题,而是对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予以特殊保护的问题,更是对代位人是家庭给予物质上帮助的问题。代位继承制度恰恰卓越地体现了并满足了现实中和实际上应对被代位人的家庭给予特殊保护的需要。代位继承制度是社会良知和立法者良心在继承法中的光辉体现,它在体现祖孙间一般性的相互扶养关系的同时,进一步鼓励祖辈对丧失父母而又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孙辈进行抚养,以及成年孙辈对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的祖辈进行赡养——这么一种祖孙间相互抚养的精神,这不仅在法律上有助于维护祖孙间乃至整个传统型大家庭的亲密关系,而且发扬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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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的优缺点是什么?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2、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3、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缺点:1、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有限,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大。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3、导致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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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典当制度可以取消吗?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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