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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讲一下,为什么是离婚协议不能当作婚内财产协议使用。
小明和小红协商好要离婚,签好了离婚协议,并去民政局做了离婚预登记。30天的冷静期过后,小明反悔了,不去办理离婚登记,小红拿着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离婚了,要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进行判决。
显然,法院不会将离婚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理由很简单,小红把离婚协议当作婚内财产协议来使用了,不要忘记李律师之前说过,离婚协议在领取离婚证之前,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小明和小红在起诉离婚之前,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并且不涉及到离婚条款的话,那么,双方如果产生离婚纠纷,就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进行分割。
在这里,李晓娟律师还需要说明一点,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效力,优先于之前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
这是因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此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了分配,那么可以视为对之前财产约定内容的变更。所以,当先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与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约定发生冲突时,后者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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