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这样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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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实践中的情况却是错综复杂的,个别地方政府在协议签订后试图“赖账”,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置被征收人的权益于不顾。因此在有效的行政性协议下政府不履行,直接诉讼解决。
对于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以这样做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

一旦协议签订,被征收人的权利就有了保障,征收维权一般也已接近了尾声。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却是错综复杂的,个别地方政府在协议签订后试图“赖账”,不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置被征收人的权益于不顾。

那么当面临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案情简介:被赖掉的83户补偿权益

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县人民政府与当地83户村民签订《房屋拆迁过渡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村民必须将自家房屋自行拆除。

而村民则会被安置到指定的安置区并享有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同时政府另行支付一笔征收补偿费。

然而当村民们自觉将房屋拆除后,却仅仅领到了前述的补偿费。

政府在协议中承诺安置的宅基地始终没有兑现,时间一晃就过去了6年!6年间村民多次与政府方进行沟通,政府却以各种理由对村民的诉求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这83户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黄艳代理此案。

行政性协议争议,直接诉讼解决

根据2014年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据此可知,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为“行政性协议”,在履行中引发的纠纷亦属于行政争议范畴,而非民事争议。

本案的情形,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引发的“民起诉官”压力,对于政府一方来说要比过去的民事诉讼强有力得多。

果然,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遭遇了小波折——法院将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退了回来。

但在如今“登记立案”的明确法律规定下,“立案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逐步趋于覆灭,案件最终得以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性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本案中,经过庭审激辩,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83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而对于被告县政府迟延履行导致的6年间当地建房成本持续增加的问题,县政府也同意给予村民赔偿。

对于此案,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虽然法律对于行政性协议的履行问题有着较为明确且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定,但毕竟“夜长梦多”,协议履行中一旦出现问题,被征收人不宜长期搁置、拖延,而应从速采取维权措施。

本案中83户村民在确知政府不能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经过了8年才开始委托律师维权,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变数较大,是应当总结的经验教训。

总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一定要明确一点:协议签了,还不能算是维权的最终胜利;补偿兑现了,才是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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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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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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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政府房屋征收需不需要拆迁许可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房屋征收需要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扩展资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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