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点来提高拆迁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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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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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掌握政府征收中的违法点。作为被拆迁方,被拆迁户对征收的知识掌握的非常有限,但是政府的动迁人员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因此被拆迁方要想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不但要熟知法律法规,还要能抓住对方存在的违法点;二是针对违法点,采取切实可行的维权行动。
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点来提高拆迁补偿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丽去年接办的湖南省怀化市的一起土地征收案件,在短短四个月内未开一庭,就使被拆迁人通过调解拿到了满意的补偿。

我们的专业律师再次以精确的维权方案和专业的办案水平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赞誉。

在面临征收或拆迁时,很多被拆迁人经常非常困惑,自己想尽一切办法,为什么政府给的补偿和自己心里的补偿相差甚远?希望广大被拆迁人通过了解办案经过能有所启迪。

山重水复疑无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陈先生是湖南省怀化市_村村民,在_村有合法的承包地。

2015年5月县国土局先后发布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2016年6月县国土局对陈先生使出了杀手锏——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书,因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则很可能被强制执行,此类强拆因为有合法的依据,想要推翻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一旦被强制执行,不仅得不到预期补偿,土地也将被强制收回,得不偿失。

柳暗花明又一村——寻求专业维权

陈先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清醒的认识到凭自己的能力根本实现不了目的,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助其维权。

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发现此次政府征地没有有效的批准文件,依据的是1992年湖南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第19条明确规定:“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据此,可以基本判断当地政府征收陈先生的承包地实属严重违法。

复议诉讼组合出击——促成调解

黄律师通过信息公开获知涉案土地已被县国土局出让给_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获得政府违法的证据后黄律师除了启动行政复议程序,还针对《限期腾地决定书》《国有土地出让权合同》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前黄律师主动和主审法官沟通案件促成双方调解,2月26日恰好是周五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谈了一整天,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是比原来的补偿额已然提高了不少。

经过黄律师做工作,在第二天周六法官又加班通知双方到法院进行磋商,最终陈先生与政府达成协议,不但大幅度提高补偿数额,还支付了陈先生的律师费及其到北京找律师的机票等维权费用。

对于被拆迁人如何谋取谈判的主动权,甚至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进而提高补偿,要有两点:

一是掌握政府征收中的违法点。

兵书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动迁工作无疑是和平年代的“战争”。

战役的双方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被拆迁户对征收的知识掌握的非常有限,但是政府的动迁人员熟知每一户情况,而对于每一户该具体如何说,如何做,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所以作为被拆迁方,要想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不但要熟知法律法规,还要能抓住对方存在的违法点;

二是针对违法点,采取切实可行的维权行动。

如何利用违法点并取得最佳的效果,这就需要维权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超强的把控案件关键节点的能力。

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同一种情况下,可以走的法律途径会很多,到底采取哪一种救济途径,只有不放过案件的任何一个细节,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才能找到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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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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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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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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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主管部门不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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