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归一方公证如何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二)、审查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二、是否可以将夫妻财产公证给其中一方?
夫妻财产是可将公证给一方的,前提是双方都是自愿的情况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是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的权利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将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拥有的,当然关于这个方面的一些意思表示的话,也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并且去完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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