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怎么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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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为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
建设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怎么样确定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会对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予以确定,但这并不代表工程开竣工日期就一定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开竣工时间如存在变化,此时该如何确定时间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时间。

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时间;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明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的竣工时间如何确定。

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依据,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延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交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的,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有证据证实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可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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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施工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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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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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需举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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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完成了证明责任后,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对“欠付工程价款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将举证责任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发包人掌握着结算金额和已付款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当对结算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若此时发包人拒绝举证,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一百一十二条,人民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为真实。而如果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存有异议,则应对己方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且支付逾期的情形下,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欠付工程款”必须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明确无争议的工程款,实践中即使经过结算,仍有其他因素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于工程欠款的确认,而在双方未经确认的情况下,若依据结算金额直接确定“欠付工程款”,则会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发包人对其抗辩承包人的一切抗辩事由诸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等,可以同样对抗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对以上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一个工程通常是比较庞大的,故而会有很多的施工工人,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想要否认承包工程关系,几乎不可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实际施工工人与发包方并未签署合同的情况,此时该如何证明工程承包关系请求认定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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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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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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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设计、内容和组织形式、设计。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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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建设,责令改正,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施工:
(一)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设计、程序、
(十)项规定的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施工、设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待意见一致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施工,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勘察、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九)、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勘察、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制定验收方案、施工、设计;2.审阅建设:
(一)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4.对工程勘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对工程勘察。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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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混淆事业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组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及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部门审定,征求财务部门及建设管理部门意见;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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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资料是否齐全。第八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转移投资的问题,实际完成投资额,应当组建审计项目组;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挪用等问题。
(十)有必要审查的事项、合规性、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合规。
(三)审计项目组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核实。
(八)扫尾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三)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有无挤占成本,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拟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
(七)报废工程的报废原因及鉴定情况,留足投资。核实扫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是否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提高造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完整、完整性。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超标准开支管理费。审查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
(二)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有无积压、转移,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五)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单》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下发,资金到位情况及原因、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
(六)交付使用财产,草拟《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查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增加新的工程内容、隐瞒。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彻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也可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或《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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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承包人只能请求发包人承担按照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二、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承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四、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再如该工程有特定用途的,如国家重点工程、校舍、医院病房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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