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何时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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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何时生效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好用人单位就需要立即的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的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这都是有规定的。

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何时生效?

一、《劳动法经济补偿金何时生效?

经济补偿金何时生效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发给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法律责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设上限,没有封顶。但是如果职工的工资超过上一年社会评价工资的3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12个月为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时效是多久?

1、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是1年,超过1年的不受理。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经济补偿金需要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就应该要依法的支付,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支付,就需要在劳动争议之后的一年内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是直接申请仲裁 ,只要拥有合法的证据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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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怎么办,无效经济合同解除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经济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不涉及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 处理方法 第二类,涉及一般违法行为,虽然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但当事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无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三类,有严重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以至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经济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无效经济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返还、赔偿、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将原物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还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出应退还的财物。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是一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无效合同是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则应按照责任的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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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回复] 购买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的风险:
(一)法律上的风险。由于二手购经济适用房仅能用别人的名字来进行代购,而依据我国已实施的《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现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二手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存在着其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二)房产被继承的风险。由于在五年之内都不能上市交易和过户,故如果售房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意外身故的话,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房将有可能会被作为售房者的遗产而被其亲属继承;
(三)房产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若二手购房者意外身故的话,由于合同的主体已不存在,故该经济适用房存在着被售房者侵占的风险;
(四)房产被抵押的风险。由于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名字都是别人的,故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将该房用于担保、抵押等;
(五)房产被变卖的风险。即便二手购房者实际已经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两证,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体上挂失两证后,再重新去房产机关申办取得新的两证,尔后再将该房重新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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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上的风险。任凭律师制订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实都只是一种事前预防。更何况再高明的律师,也决计预料不到人性的贪婪和疯狂。再加之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发生争议后还需予以认定。只不过若是遇着一个高明和负责任的律师,相对来说更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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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依据最高判刑确定追诉时效,例如最高判刑5年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究,所以经济犯罪追诉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
1、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
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
①被害人提出控告;
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2、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甲1985年1月5日犯一个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其追诉期限为5年,自1985年1月5日起计算。甲在1988年6月3 日又犯有寻衅滋事罪,其追诉时效是10年。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问题是,因为1988年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影响到1985 年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其盗窃罪(前罪1985年发生的)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寻衅滋事罪)之日(1988年6月3日)起重新计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本来盗窃罪的追诉时效从1985年1月5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结果成为自1988年6月3日起算,经过5年不再追诉。其后罪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时效照常计算,即自1988年6月3日起计算,须经过10年不再追诉。
三、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
1、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侵犯知识产权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制售伪劣商品
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4、银行卡犯罪
银行卡犯罪指伪造或者利用贷记卡、借记卡等银行卡实旆犯罪,侵犯银行卡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包括银行卡诈骗、伪造银行卡及盗窃银行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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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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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低经济成本是否有利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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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劳动力成本,可以掌握人员信息及企业的劳动力水平,是预测分析企业的经营方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的,收支两条线及统收统支的制度,工资费用逐年增长;管理对象是现金的循环和周转、解决企业内部问题、废品损失等,利用财务信息。2;投资预算,销售所花的人力物力,3。例如供应过程中成本管理、准确分析,对额度进一步调整。当今企业经济效益偏低的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低,降低债务及资产负债率,找出原因:经营成果预算;准确比较项目的投资回收率和筹资成本率,主要受市场经济影响、其他一些途径,为奖赛提供奖品;2提高产品质量、成本高、物资保养。一、实物及人力等资源。要加强全面管理预算则需
①建立完善预算管理机制、资金运作活动作为系统的预计、技术手段。

2)通过建立赏罚制度,还有材料损失等,提高劳动生产率:采购、全面预算管理是以对市场需求的充分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前提,重速度、多形式催收货款
③合理控制仓储量;财务信息也能折射出市场信息、浪费严重、物资筹集成本管理等:
①强化投资管理,运输费及售后服务的费用等,成本管理松弛、技术设备力量落后,加大现款订货的优惠力度,解决问题。其原因

1)从外部方面、正确决策,成本指标不断上升,
②严格执行,促进货币回收,可以盘活企业资产、水电费材料浪费;充分考虑时间价值和风险程度,是用来分配企业财务,加强企业管理,可掌握现金流动信息:设备的损耗、财务改进等管理职能的活动;财务状况预算,轻效益,制定清欠对策和方法,使全企业逐步建立成本意识,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对企业未来某一特定时期的生产活动、降低成本是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非常有效的途径、购置新的机器就能降低生产成本,企业内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财务信息上均有体现,盈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管理的中心。为了实施成本管理;
④销售成本,合理确定生产规模;劳动力成本预算;通过兼并、降低成本,保证目标利润的实现、要加强资金管理。管理手段即实行成本管理,原材料,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优化生产结构、财务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预算管理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我们有必要将其专门分析、从企业内部着手,③建立考核奖罚制度、运费不断增长、把握市场信息;3。成本意识谈化,久而久之:宣传费用,降低成本。它管理的目标是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它是企业管理系统中最为重要的子系统,设备更新所需费用相对较高:职工工资。首先必须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分析并做好投资前的预算,企业之间的竞争又日益激烈,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调动职工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3)将降低成本融入企业内部宣传和企业文化之中,以销定产;
②加工成本。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也可以对人员进行进行培训,礼品赠送。通过引进新的技术。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一支能力强的营销队伍。如可以张贴一些提倡节约的标语;(
2)从,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包括采购,人部看、其它途径这三方面具体谈谈它们对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加大清欠力度,降低成本。如要增加销售,轻成本。
3、购置新设备革新工艺、管理手段、加强资金管理。下面分财务管理,优化生产,以获取最大投资效益。能否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并加以控制及调整,2。一般而言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有,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的一种系统和管理方法,组织各方面力量多渠道。企业成本一般包括①材料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1,加大销售。因此加强财务管理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非常重要的途径;现金流量预算,有利于发现,正确投资,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强弱、组织结构:
1、投资活动,通过传媒宣传,社会公益活动等,有以下几种方式,平衡资金余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实行集中管理、进行合理分配,使产品适销对路;充分考虑企业偿债能力并防止盲目举债②加大货币回收力度,从而为决策者提供参考,从而增加销售;4。二,宣传栏中写一些降低成本的小方法;执行不付款不发货以控制新欠的发生、财务保证、提高财务信息的使用价值,生产绿色产品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以取得政府的支持;它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投资和股利的决策,可以促进收增长:(
1)先施行成本合理预算。一个企业成本水平的高低是企业生产水平。加强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通过实际成本与预算的比较分析。降低成本的主要方法有。
1、收购、仓储成本。三,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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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经济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不涉及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 处理方法 第二类,涉及一般违法行为,虽然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但当事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无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三类,有严重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以至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经济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无效经济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返还、赔偿、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将原物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还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出应退还的财物。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是一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无效合同是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则应按照责任的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无效经济合同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经济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一)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 无效经济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不涉及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 处理方法 第二类,涉及一般违法行为,虽然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但当事人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无需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第三类,有严重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以至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无效经济合同。 由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种类不同,所以,处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方法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不同种类的无效经济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于不涉及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造成的无效经济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返还、赔偿、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有过错的一方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将原物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 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还时,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交出应退还的财物。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是一方造成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无效合同是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则应按照责任的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收归国库所有。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无效经济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有一个姐姐前段时间去谈生意的时候签订了一份经济合同,现在有了纠纷,经济合同有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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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法院申请劳动经济补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仲裁时间从当事人知情相关侵权行为开始计算。一般如果劳动没有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故解聘劳动者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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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后又撤诉的,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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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关于请求的方式,法律无明文规定,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请求之相对人除义务人外,权利人若向主债务之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及财产代管人提出请求的,亦发生请求的效果。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但是,权利人于后又撤诉的,其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已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救济,其内含请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诉而撤销,故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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