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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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有: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的,有精神病史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两年内违法行为未被发现,满足这四种情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认可以中止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行政处罚中止必须满足当事人没有履行犯罪行为的能力,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危害,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对他人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不可以中止行政处罚的,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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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止的有以下情形: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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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是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在有权处理机关对引起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期间,海关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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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行政复议审查,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未补正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情形
[律师回复]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人在提起复议申请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况,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这样做既没有充分的依据,也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有必要对材料补正的期限、内容、次数、效力等作出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补正作了规定。
  补正的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否则可推定自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目的,是要确定材料不全或内容不清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才有意义。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的形式。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补正通知在形式上应当是书面的,在内容上应当包括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来说,补正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内容,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滥用补正权力,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复议无关的材料,或者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发出补正通知时,应当明确补正的合理期限。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这也是从便民原则出发,考虑到老百姓法律知识普遍较欠缺,有些人对行政复议程序还不大了解。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补正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发出即可,而不必是行政复议机关,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补正是行政复议受理之前的程序性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判断并发出补正通知,可以缩短内部审批的时间,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及时处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
  补正后的处理方式。对于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不同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处理决定:一是受理。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二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后,如果发现仍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是告知。补正后,如果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外,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申请无需作进一步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补正,比如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利,而要从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可以在补正期限上适当放宽,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补正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收到补正材料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审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因此,补正所用时间,包括行政复议机构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的在途时间等,都不应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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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衔接中止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精神病人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等,对于上述情况是可以中止相关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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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因为一些官司提起了行政复议的,但是现在法院告知他复议终止了,那么关于行政复议终止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实践的需要,参照司法审判的一些做法,在不违背行政复议法精神的前提下,本条采取明确列举的方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这也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但是,因为条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作了细化和补充,因此,本项也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细化。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表明放弃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基于行政复议以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特点,自然也以申请人的放弃而终止。
(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可以发生转移,由他人继承、代理或者承受行使。如果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移转承受人放弃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活动自然也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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