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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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公司的名誉权是与企业的不良征信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征信如果不好的对于公司的名誉权和声誉都将会起到非常负面的影响的,需要谨慎对待。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有关系吗?

一、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有关系吗?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是有关系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2、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1)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2)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公司的征信情况是否良好对于公司的名誉权和声誉的将有着非常正面的影响,如果企业本身的征信状况并不是很良好的,那么将很有可能对于公司本身的名誉权和对外的形象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更严重的还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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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但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该项权利还具有自身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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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商誉权的保护制度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在英国1901年的国内税收专员诉穆勒一案中,法院将商誉称之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抑或“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明确承认商誉的无形财产属性。此外,英国判例还创设了包括在内的各种不同形态之诉讼以对抗商品假冒、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其中一些特别程序即是针对诽谤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而设定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沿用侵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鲜有对商誉权保护的明确规定。在一些国家的侵权法中,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范隐含着有关商誉权的内容,即商誉权的保护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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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誉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相关国际公约主要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规定,并将其纳人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中。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10条之2列举了三种特别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包括“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约虽未作出解释,但199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示范法草案》第5条以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为依据,规定了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凡在工商活动中损害或可能损害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是对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信誉的虚伪或不正当的说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商誉的无形财产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在中国首先是通过国际间的双边条约加以确认的。1982年中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缔约的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1984年中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对“投资范围的解释亦将商誉包括在内”以法律形式确定企业法人信誉的相关制度首推1986年的《民法通则》 ,该法第5章“人身权”一节中专门规定了法人名誉权、荣誉权。该类规定将上述权利归类于非财产权,这与发生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商誉权有很大差别。虽然中国的商誉权保护制度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得以确立,但这些规范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许多规范过于粗疏而缺乏可操作性。参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与国外立法例,从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出发,完善中国的商誉权制度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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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商誉权保护的法律方式。中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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