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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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是有着直接的关系的。公司的名誉权是与企业的不良征信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的,征信如果不好的对于公司的名誉权和声誉都将会起到非常负面的影响的,需要谨慎对待。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有关系吗?

一、企业不良征信名誉权有关系吗?

企业不良征信与名誉权是有关系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

二、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它体现了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因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名誉感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一种情感,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并不会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法律对名誉感的保护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二)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受有利益主要表现在:

1、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2、民事主体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主体而言,此种权能尤为重要。排除他人的侵害表现在:(1)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2)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三)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与隐私权、肖像权等由自然人专有的人格权不同,名誉权的主体也可以是非自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与自然人的名誉相比较,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比如,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公司的征信情况是否良好对于公司的名誉权和声誉的将有着非常正面的影响,如果企业本身的征信状况并不是很良好的,那么将很有可能对于公司本身的名誉权和对外的形象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更严重的还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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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如果注册在A地的企业是核算的,其流转税、所得税均在注册地缴纳。如是非核算的,流转税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汇总到B地的总部,总部再按比例分配其应纳所得税(有分配表)回注册地缴纳。
2、注册的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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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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