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撤案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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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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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已经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撤案的,公安机构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以撤案,此时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获取新的证据,然后由检察机构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撤案可以吗?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撤案可以吗?

可以撤销该刑事案件,针对于审查起诉之中,公安机构是有权利撤回其进行向检察院提交的相关案件。因为公安机构很有可能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可能再进行开庭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不能够顺利进行。

公安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发展需要及相关要求并案件进行撤回,如果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公安机构进行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案件的立案侦查需要由公安机构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怎么立案的?

1、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构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撤案,公安机构决定对刑事案件立案时,要先审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关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调查,然后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经检察院批准后去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由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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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及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经过审查,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登记表,对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有遗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内补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可以直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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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起诉时间是多久?
案件审查起诉时间是一个月内进行处理,但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延长半个月时间,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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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请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能不能撤回起诉?案件移送审查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
  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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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能否撤诉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
  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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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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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被公安给带走了,我去看他,说是诈骗,现在的情况是审查起诉阶段,他觉得他没有犯罪,那请问审查起诉案件存在问题和对策是啥?案件能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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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此处规定的“退回”与本文研究的“撤回”相似,“似乎可以”作为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依据,但这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且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将该条删除了,故原解释条文不能作为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依据。即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法条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能够采用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处理方式,但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种处理方式予以禁止。
2.公安机关撤案程序简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84条规定了撤案的程序:需要撤销案件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案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相对于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所需的程序来说,是非常简单和便捷。公安机关只要求办案部门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而检察机关决定一起不起诉案件,需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研究决定——向检察长汇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
3.现行考核机制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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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案件的证据审查要审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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