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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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的决定要想成立,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行政机构在有效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要正当。
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一、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违法行为;行政机构在有效的期限内发现了其违法行为;行政机构有法定依据并且有确切的证据的;以及依法应处较低数额的罚款或者警告的。

(一)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是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行政法律行为,在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体与被处罚的当事人各为一方,缺少任何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便不可能成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对行政处罚主体和被处罚的当事人身上,没有明确的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便无从谈起;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制裁内容要有一定的当事人来承受,当事人不确定或无当事人,制裁内容则无法实现。因此,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才能成立。

(二)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是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它具体确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种类和范围,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履行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同时,行政处罚机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制裁内容,没有制裁内容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三)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如何确定?

1、公民

对于公民的认定,目前都不存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能够正确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而对未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应排除在外,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以其个人或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在行政处罚时应当以公民或个人进行定性处罚。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所有经营活动的结果都最后归结为自然人来承担。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也认定为公民或者个人性质进行处罚,而不应当将其定性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有法定的依据,公民,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是一种定性的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行政机构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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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成立的条件首先是由明确的当事人,同时还要写出对当事人处罚的具体内容,而且要告诉当事人为什么会被处罚。有相关的事实,还有具体处罚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想要陈述,那么也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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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但如果行政处罚涉及到罚款事项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一般在7至15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要求的整改规定,即使行政处罚未采取申请向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仍然是有效的,其认定的违法行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当事人超过执行期限仍然不执行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会对前项处罚金额加大处罚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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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有明确的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要有具体的制裁内容,要告知处罚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相关的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要有行政机构的印章,满足这些条件行政处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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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随意中止执行。如果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审查。
一是审查其所述理由是否属实,应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其所说的理由属实
二是要审查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中止的条件。只有事实属实,且理由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决定终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中止期届满,应继续执行。
【相关知识】
律师行政处罚是什么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一般程序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执行等措施。
律师行政处罚期限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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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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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行政处罚的作出,是需要由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与行政相对人息息向的,也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员给与的处罚,当然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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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处罚简易步骤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简易步骤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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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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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条件实行的是反向清单。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出现了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是要会及时的辨别的,如果行为不构成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话,那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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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及处罚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

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一,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一般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  立功的处罚标准,第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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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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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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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只有首先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才能对其进行法律评价确认其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是执行国家职务、可以承担国家责任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合法的实施者,该决定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的意思,应当以正确和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来,使对方当事人知道为其安排了什么样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若干种,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理论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拘束力后,有关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有关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取措施,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条件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依其性质,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况且,违约的发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时,违约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另外,违约金条款也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时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
(二)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违约的形态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究竟为哪种违约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如只笼统约定违约时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该认为包括所有的违约形态,但守约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三)违约人具有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普通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去,我国的法律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必须有债务人的过错存在。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因而应当以过错为条件。如果违约人极尽谨慎及勤勉义务,仍对其进行处罚,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2、与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对,大陆法系的违约救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主观道德取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着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可受责难性,才使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础,而过错正是可受责难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过错为原则也可以避免王利明教授批判的惩罚性违约金让违约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弊端。以过错为条件,自然就没有不可预见之说,使惩罚性违约金体现更多的公平。
(四)关于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无关,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惩罚性违约金成立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依其性质,属于从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况且,违约的发生,也必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所以,如果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时,违约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另外,违约金条款也必须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成立要件,同时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
(二)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情形,但违约的形态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的联系,究竟为哪种违约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得依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而定,如只笼统约定违约时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应该认为包括所有的违约形态,但守约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三)违约人具有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区分。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应当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是违约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对违约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普通法系则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过去,我国的法律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必须有债务人的过错存在。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过错为前提,但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仍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理由如下:
1、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因而应当以过错为条件。如果违约人极尽谨慎及勤勉义务,仍对其进行处罚,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不符,法律似乎也有强人所难之嫌。
2、与英美合同法的非道德化相对,大陆法系的违约救济理论体现了强烈的主观道德取向,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不仅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成立,而且决定着违约责任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可受责难性,才使得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具有了法理基础,而过错正是可受责难性的原因所在。另外,以过错为原则也可以避免王利明教授批判的惩罚性违约金让违约人承担不可预见风险的弊端。以过错为条件,自然就没有不可预见之说,使惩罚性违约金体现更多的公平。
(四)关于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与损害无关,自然也就不需要以损害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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