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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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是可以延长的。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规定中,对于犯了罪的人在接受了惩罚以后,并不是代表着没有机会了,只要是真的悔改了符合要求了还是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假释的。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一、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吗?

执行机关在犯罪分子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建议书,为犯罪分子申请减刑或者假释,中级法院受理建议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二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对减刑、假释案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审理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中,犯罪分子获得假释并不是意味着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完毕了,而是换另一种方式执行刑罚,也就是狱外执行,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需要遵守考验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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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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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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