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辨认笔录进行质证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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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从这三点进行质证,首先确定辩证的主持人是否为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然后确认辩证人在辩证之前是否经常接触辩证对象并询问辩证对象的具体特征,在辩证的时候确定辩证对象数量是否符合,有没有混杂辩证的情况。
如何对辨认笔录进行质证

首先确定辩证的主持人是否为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然后确认辩证人在辩证之前是否经常接触辩证对象并询问辩证对象的具体特征,在辩证的时候确定辩证对象数量是否符合,有没有混杂辩证的情况。

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二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三是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是否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比如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

(1)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2)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比如仅有一名辨认对象衣着Adidas套头衫、带着墨镜、或存在其他个人特征又或者照片明显存在底色等等,则显然存在问题。

(3)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刑事案件中如果对于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在疑虑的话,可以采取质证的方式来确定,虽然质证可以一定程度上确定辨认笔录的真实性,但是不能作为结案的证据,还需后续的调查取证。在质证的时候要注意质证是否合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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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程序规定第249条至253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至262条对“辨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指认”。 (三)适用范围不同。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 (四)主体不同。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如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即证人。 (五)对象不同。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规则不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可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而指认不能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辨认可采取反复辨认规则(即在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时,可反复进行若干次),而指认一般进行一次。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辨认或秘密辨认相结合的规则,而指认多为公开进行。 (七)法律手续不同。辨认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手续,根据程序规定第246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则第210条第2款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辨认结束,应当制作辨认笔录。指认可以不需要这些审批或法律手续。 (八)方法不同。辨认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的方法(如直接观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进行辨认;直接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又可以采取间接辨认的方法(如观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进行辨认;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不能采取间接的方法。 (九)认识准确程度不同。辨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低;指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高。当时不能肯定或确认的就进行辨认;当时能确认的就进行指认。 (十)法律后果不同。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指认只能起到确定侦破方向,提供查证线索,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指认笔录与辨认笔录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指认笔录与辨认笔录区别如下: (一)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程序规定》第249条至253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至262条对“辨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指认”。 (三)适用范围不同。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 (四)主体不同。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如《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即证人。 (五)对象不同。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规则不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可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而指认不能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辨认可采取反复辨认规则(即在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时,可反复进行若干次),而指认一般进行一次。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辨认或秘密辨认相结合的规则,而指认多为公开进行。 (七)法律手续不同。辨认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手续,根据《程序规定》第246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则》第210条第2款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辨认结束,应当制作《辨认笔录》。指认可以不需要这些审批或法律手续。 (八)方法不同。辨认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的方法(如直接观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进行辨认;直接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又可以采取间接辨认的方法(如观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进行辨认;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不能采取间接的方法。 (九)认识准确程度不同。辨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低;指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高。当时不能肯定或确认的就进行辨认;当时能确认的就进行指认。 (十)法律后果不同。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指认只能起到确定侦破方向,提供查证线索,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辨认笔录和指认笔录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程序规定》第249条至253条、《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至262条对“辨认”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没有规定“指认”。 (三)适用范围不同。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 (四)主体不同。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如《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即证人。 (五)对象不同。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规则不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可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而指认不能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辨认可采取反复辨认规则(即在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时,可反复进行若干次),而指认一般进行一次。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辨认或秘密辨认相结合的规则,而指认多为公开进行。 (七)法律手续不同。辨认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手续,根据《程序规定》第246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则》第210条第2款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辨认结束,应当制作《辨认笔录》。指认可以不需要这些审批或法律手续。 (八)方法不同。辨认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的方法(如直接观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进行辨认;直接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又可以采取间接辨认的方法(如观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进行辨认;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不能采取间接的方法。 (九)认识准确程度不同。辨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低;指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高。当时不能肯定或确认的就进行辨认;当时能确认的就进行指认。 (十)法律后果不同。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指认只能起到确定侦破方向,提供查证线索,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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