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申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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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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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是可以申请的,一般只要故意侵犯他人的权益造成情形严重的,那么在除了给予正常的赔偿之外,对于被侵权的人也是可以额外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申请吗?

一、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申请吗?

侵权惩罚性赔偿金是可以申请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赔偿、惩罚和制裁的功能。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有以下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1、停止侵害:对于侵权行为还在持续的,首先应当停止侵害。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行为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财物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壁开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复,侵权人应当在取土处回填土方,并修补墙壁裂缝。

4、赔偿损失:对于原物无法返还或无法修复的,经被害人许可,可以赔偿相当于被损害财物实际价值的实物或金钱。

5、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如亲人的遗物,婚戒等情侣之间互赠的信物,有关组织颁发的奖品以及婚礼时拍摄的照片等等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重大纪念意义且无可替代,一旦损害或灭失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苦痛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发生损毁,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权如果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那么是会存在惩罚性赔偿的,对于这笔赔偿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侵权方就需要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双方对赔偿协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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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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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奸罪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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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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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本质,这也是法院进行强奸罪认定的主要依据。我国对强奸犯罪打击力度很大的,刑罚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且,对于正在实施强奸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正当防卫至对方死亡的,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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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奸淫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犯罪,是否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各国规定存在差异。总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针对此类犯罪大多规定了严格责任,即行为人不得以不知被害人系幼女为无罪的抗辩理由,或者在少数情况下,只有其误认幼女年龄存在真实的、合理的理由时,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排斥严格责任的存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一般是构成相应性侵害犯罪的明示或默示要件,比如,俄罗斯刑法典即以明示的方式将明知幼女的年龄作为奸淫幼女犯罪的必要要件,但对于认定可构成明知的条件,掌握上一般相对比较宽松。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通说均坚持罪过责任原则,认为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明知”被害人年龄是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规范性文件亦坚持此种立场。
  需要指出的是,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以强奸罪为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而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因此,如何认定“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争议,主要发生在采取非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中。
  《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首先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继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十二周岁为标准,对如何认定“明知”,分别予以指导和规范。
  其中,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经过对大量审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基本都处在接受小学教育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即使极个别幼女身体发育早于同龄人,但一般人从其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其他方面通常也足以观察其可能是幼女,而且从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的立场考虑,也不应存在争议。故《意见》将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规定为“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考虑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需要指出的是,有观点认为,《意见》人为降低了幼女的绝对保护年龄至十二周岁,担忧会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保护不力。应该说,这种观点是对“奸淫幼女明知认定问题”及《意见》的误读。笼统主张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不需要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目前来看,尚存在刑法制度与理论上的多重障碍。《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是在充分实证调研、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实现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意见》区分幼女是否已满十二周岁,对明知问题予以分别规定,绝不是厚此薄彼,弱化对已满十二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第二、第三两款均属于对“明知”认定问题的规范指引,不同的是,第二款属于绝对确定的指引,第三款属于相对确定的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情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接近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某些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存在。换言之,对于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这里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但应特别严格掌握。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二)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政策把握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就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性犯罪的规定来看,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体现在,构成强奸罪,一般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我国,十四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也认定其同意无效,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作为被害人的幼女与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那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论,的确需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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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域外立法来看,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处理上也大多采取相对较为宽松的政策。比如,意大利刑法规定:除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外,未成年人同不满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如果相互间的年龄差距不超过三年,不予处罚。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差距大小,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不同严重等级性侵害犯罪的考量因素。这些对我们处理此类未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把握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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