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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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人民法院。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案件,最终都是需要进入诉讼,到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定罪,量刑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不能够确定是属于犯罪行为。
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谁?

一、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谁?

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所称的“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制毒物品买卖,同时还包括有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范围、超量经营的行为;其次,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买卖制毒物品行为,不犯本罪。

二、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注意哪些问题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犯罪情节不同量刑有所差别。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买卖制毒物品类型的犯罪行为是由检察院来负责审查起诉的,但是涉及到最终的审判环节还是需要由法院来做出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请了辩护人提交辩护词的话,都是向人民法院提交。并且辩护人是可以当庭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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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上班,现在有个案件需要写辩护词,请问下运输毒品无罪辩护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词格式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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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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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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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就职于运输公司,常年开大货车的,一次边防的例行检查,在他的车内搜出7克白粉,现在人已经给拘役了,私自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是啥,如何对运输毒品罪案进行有效辩护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的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受云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会见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的指控证据,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一、本案的毒品虽然是从被告人所驾车辆上的电瓶内查获的,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毒品是的。相反,据的供述,该车是其盗窃所得,他不知道车上放有两只电瓶,也不知道电瓶内藏有毒品。既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又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二、侦查机关依法查明的事实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经常往返于昆明和思茅、所驾的车没有盗抢记录、使用的158手机号于2008年1月7日开通并频繁在景洪使用以及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套牌车辆等均无法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

三、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一直强调在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对是否知道电瓶里藏有毒品、是否是毒品的主人等重要事实不加讯问,而是主观猜测、臆断毒品系运输,违背了案件侦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在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在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明知”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供述其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盗窃所得,他对车上藏匿的毒品不知情这一事实得不到绝对的排除。因此,没有充足的、排他的证据证明存在运输毒品或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从情理上分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案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至于其行为可能涉嫌其它犯罪的情况,本辩护人相信司法机关定能依法查明。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法庭。
一朋友因贩毒而被抓,现马上就要上庭开审,现在想知道贩卖毒品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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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最近因为贩卖毒品被警察局拘留了,然后我就想问问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词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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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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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辩护词,辩护词,故意伤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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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犯罪嫌疑人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我的朋友是混黑社会的,前段时间缺钱,朋友就想到去卖毒品,没想到被抓了,所以就想了解一下走私毒品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
一、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的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处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机关指控高某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
(一)走私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明知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为前提。
所谓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是毒品而依然予以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当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二)关于指控高某某走私毒品的证据
《起诉意见书》认定:“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某某驾驶鲁YV8131尼桑俊逸旅行车,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梁某某的带领下从广东省深圳市赶到了福建省福州市与黄某某、陈某会和,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陈某驾驶粤BVL720别克商务车拉十箱毒品,在高某、梁某、刘某、于某驾驶BHV336丰田皇冠轿车及鲁YV8131旅行车的护送,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将毒品转交给刘某、于某,二人将毒品藏匿于石家庄市凯嘉大厦所租房内。”**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部关于澳大利亚方面的有关情况、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以及涉案赃物和犯罪嫌疑人高某供述。
(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某行为时“明知”其护送的车辆上装载的是毒品。
1、**机关指控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高某参与了这个事件,实施了开车将运载有可卡因的车辆从福州“护送”至河北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性因素取决于,高某在行为时是否明知,其“护送”的车辆上是否装载有毒品。
2、从《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经过,高某供述参与过程及其他同案嫌疑人陈述的高某参与整个事件实施的行为,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从在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高某并没有直接接触过其护送的车辆上装载的毒品。**机关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高某直接接触和看到了车上装载的毒品。
3、本案中,已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与高某直接接触的有刘某、于某、洪某、黄某,在他们的供述中并没有任何一个人明确的指出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整个事件的某个环节中接触了此次运输的毒品或是明确地断言高某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洪某讯问笔录:(案卷材料第三卷第31页)问?托尼在你们走私毒品过程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答:我和龙哥在香港、深圳见面谈毒品的事情时,托尼经常在场,另外还有几个龙哥的人,他们都知道我们做的是毒品的生意。我和托尼一般情况下是不联系的,都是通脱龙哥联系,龙哥再安排他做事情,然后托尼再与刘毅联系交接毒品的具体细节,但是每次是不是托尼亲自出面办这些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问?托尼是否知道你们在做什么事情:应该知道我们在走私毒品,因为他所做的事情都是龙哥让他去做的,跟我们也参与了很多毒品的事情,包括我和龙哥谈毒品的时候他也在场,有些情况他都知道。从该段讯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洪某在整个事件发展中,并没有和高某直接联系,因此其没有告诉过高某正在进行的是怎样的一件事情,其得出高某应当知道是毒品,只是一种主观的推测,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高某知道运送的是毒品的证据。(其他同案嫌疑人证言均同洪某一致。)
4、高某的供述保持一致,其在参与时并不知道其“护送”的车上装载的是毒品,在参与完毕案发前知道是毒品。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他对“行为时知道”和“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讯问笔录中似有与事实矛盾之处。
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陈述案情都是一致的:他在参与时并不知道自己开车导航“护送”的车上装载是毒品。在高某的几次讯问笔录中,辩护人也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事发当时情况时,高某均很明确地回答当时不知道是毒品。但是当侦查人员直接发问“你们走私的什么毒品?”“多少公斤”高某回答“可卡因”“251公斤”,(类似的对答在笔录中还有多处)似乎高某知道是毒品。对于这种矛盾,辩护人很是疑惑,据此对笔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核对。高某向辩护人陈述了当时**机关讯问的过程,在此,我们重复一遍当时情景,以说明问题之所在。**问:“你们走私的什么毒品?”高某答:“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问“当时不知道,你现在还不知道吗?”高某答:“现在知道了。”“可卡因”
根据这段讯问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高认偶识上的错误。在他看来,现在知道、案发后知道是毒品和行为当时知道是毒品,在他的观念中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为了更进一步确定他认识的错误,辩护人问他:“你感觉你做这件事的时候知道是毒品与你做完后知道是毒品是不是一样的?”答:“我认为差不多,都是参与了这件事。”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对“行为时知道”与“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高某对笔录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出类似这样的讯问,高某均是以其案发后知道其参与的事件是走私毒品后的立场予以回答的。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明知”系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知道,行为时知道与事后知道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据此,我们不能依据犯罪嫌疑人高某错误的认识所做的供述而认定其行为时候知道是毒品,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认定他是否“明知”的问题。
从上述对证据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护送”的车上装载的是毒品。
二、**机关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定其“应当知道”,应当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前提,但本案证据不能排除高某受龙哥等人蒙蔽参与走私毒品的合理怀疑。
(一)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有8种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但是这种认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前提的。因为认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
(二)本案证据不能够合理排高某被龙哥等人蒙蔽、利用当作了“护送”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情的可能性。不能依据《意见》认定高某“应当”知道。
1、从高某的供述中,其参与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其车上由导航仪,在龙哥(黄开华)向其借用车辆时,高某提出将车借给龙哥等人。龙哥说开车的人手也不够,高某有内地的驾照并且路也熟悉,让他帮一下忙。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高某同意帮这个忙。高某在此问过龙哥去干什么,但是龙哥让他只管开车,一切事情听阿标的就行。在前往北京后,高某再一次向龙哥提出是什么事,龙哥说让你知道的会告诉你的,当时龙哥有些生气,高某就没有再追问。龙哥是这个集团的老大,他完全有理由告知阿标、陈某等手下的人不要告知高某去“护送”是毒品。从查明的事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整个行为过程,高某都没有接触到毒品。
2、同案嫌疑人称,陈某、阿标等人看起来都听高某的,这种表象不能说明高某知道车上装载的是毒品。同样,我们不能排除,由于高某文化层次低,在某种程度上龙哥等人正是利用他与刘某等人接头,保护龙哥等利益集团。
结合本案事实,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与龙哥是多年的朋友,并且自己困难的时候龙哥还多次慷慨解囊,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对龙哥等人的信任与敬畏。因此,其不知道车上的获品是毒品是完全由可能的。本案的关键性证人龙哥、阿标、陈某等人在逃,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但是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性的解释。因此本案完全存在高某受龙哥等人蒙蔽参与走私毒品的可能性。
(
三、本案程序上的问题
在会见高某的过程中,高某多次向我们反映,在侦查阶段,预审人员讯问时讯问方式及笔录形成方式存在问题。
1、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
高某陈述称:在第一至三次的笔录中,预审人员在讯问时,都讯问高某“车上装的什么东西”“你们运的什么东西”,高某均称不知道。从第四次讯问笔录开始,侦查人员改变了讯问方式“和谁一起走私毒品?”“你们走私什么毒品?”这种讯问方式,高某提出过质疑,说“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侦查人员问“你现在不知道是毒品吗?”,高某答“我现在知道是毒品了”。这种讯问方式使高某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在笔录中多处以事后知道的立场回答了讯问。根据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笔录中应当记录高某的质疑,才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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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有个朋友涉及到一运输毒品问题被公安人员拘留,现在想寻求一份运输毒品无罪辩护词问题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陈某某,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词如下,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一、关于陈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词
陈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曹某在贩卖毒品而运输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曹某供述是在第一次雇请陈某某之前一个月左右告知过,而在每次雇请前没有再次明确告知,陈某某明确称曹某从来没有告知过,其本人经朋友提醒后有所怀疑,但求证时曹某也没有告知;也就是说,除曹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曹某所说属实,故曹某关于告知过陈某某的供述属于孤证,不应当采纳。
另外,陈某某本来的职业是从事黑车运营,曹某所给付的报酬在除去成本后大致符合市场行情,其没有赚取高昂利润,该行为符合其职业特征,且不能从收益角度出发要求被雇佣者陈某某了解雇主曹某的雇请目的和合法性。
因此,辩护人认为,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主观上属于明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没有异议,认为在量刑时对陈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1、陈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受雇于曹某,在第三次运输完成回到云南省威信县后才开始怀疑曹某有可能在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且在第四次运输途中曾经主动询问过曹某,在曹某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又基于自身本来从事的是“黑车运营”,曹某每次支付的3000元或者4000元不等的费用,在除去过路费、油费、住宿费、餐费等运输成本后,仍然有利可图,而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参与,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故辩护人认为,陈某某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2、陈某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词。陈某某系受曹某的指使、雇佣参与犯罪,实施单纯的运输毒品罪行为,没有实施运输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犯罪行为。
3、陈某某既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不是买家或者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较小。
4、本案查获的涉案毒品净重虽然达1129余克,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在13%左右,纯度较低。
5、陈某某系初犯、偶犯。之前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6、涉案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7、陈某某系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收入来源,父母年迈需要赡养,两个子女尚未成年也需要抚养,如果对其判处的刑期过长,无疑对其整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故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上述辩护词,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依法采纳。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 月 日
累犯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累犯的辩护词怎么写,累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又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详尽的了解,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书指控×××犯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书认定×××本次犯罪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持有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本次犯罪不属于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本次犯罪的情节来看,其犯罪手段一般,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不具有特殊性,故×××的本次犯罪没有明显的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公诉人指控×××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认为×××属于累犯,实施盗窃的次数比较多。对此,辩护人认为,累犯和实施盗窃次数较多,都不能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国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其含义是在本次犯罪的量刑范围内比照没有累犯的情节从重处罚。因此,刑法对于累犯因素的考虑是不能超越不考虑累犯情节而应当判处刑罚范围的。所以,公诉人把×××的累犯情节直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使得×××的起刑点从三年以下直接跳跃至十年以上,这过分超越了×××应当获得的刑罚上限。这种认定,应该是违反了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不公正的。 如果累犯可以作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 第二、三次犯罪的时候,其罪行已经构成了累犯,那么当时的审判法庭就应该认定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实施较长刑期的重刑。然而当时的审判法庭都没有因此认定××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都是严格依据当时×××的涉案情节,相对从重处罚的。可见,本次×××虽然再一次面临累犯的认定,但累犯这一条应该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关。 另外,盗窃次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书指控×××盗窃多次,涉案金额也只不过一万出头。从此可见,盗窃多次的后果仅仅是金额累计刚好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反过来说,如果不是盗窃次数较多,那么盗窃金额很可能达不到追诉下限,也就不构成盗窃罪了。所以,如果×××盗窃次数较多的法律后果,仅仅是拼凑到了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一个金额。故明显不能将其作为判处重刑的依据。如果被告人一次盗窃得手一万多元判处三年以下,而每次盗窃只能偷到一点点财物,多次盗窃才偷到一万多元却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书指控×××多次盗窃中有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第二,书指控×××的多次犯罪中,有很多起缺乏必要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不承认的前提下,要证明被告人的盗窃罪行,仅凭借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而被告人家里有被盗物品。虽然中国有古话叫作“捉贼要拿赃”,但是并不是在被告人家里找到被盗物品的,就能认定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的证据必须严密,证据锁链应当具有排他性。那么,被告人家里面搜查到赃物的,除了被告人偷窃以外,还存在被告人收赃或者捡到被盗物品等等其他可能性。要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者,至少还必须证明被告人确实到过失窃现场。故辩护人认为,书指控的失窃物品如果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一概不能计算至盗窃金额之内。 第三,×××虽然多次犯罪,但是他无法犯罪泥潭中自拔,也有不可归责于他本人的一面,他也有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辩护人了解,×××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由于长期服刑,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病魔的折磨使得他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而又要生存,也是×××一次又一次犯侵犯财产的罪行的一大原因。所以辩护人呼吁,对于×××这种多次改造均没有良好效果的,国家对他们不要仅考虑施以重刑,把他们逼上绝路,也应该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一下他们的最终出路,否则,×××恐怕永远不会改造好了,最可怕的结果将是病死在狱中。我想,这不应该是法治提倡的司法目标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于×××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对证据的把握,坚守疑罪从无的原则,证据环节缺失的坚决否定,最终在三年以下对×××量刑。 此致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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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什么人?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买卖制毒物品审查起诉辩护词交给什么人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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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被指定为一起刑事案件做有罪辩护,以前没有接触过。咨询刑事有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刑事有罪辩护辩护词 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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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他因为私自挪用公司公款被抓了,但是他不承认这个罪名,所以问一下罪名定性有异议辩护词?罪名定性诈骗有异议的辩护词是啥,诈骗数额有异议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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