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带车求职是否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判定,判断“带车求职”法律关系性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两种关系的主要目的。承揽关系主要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主要目的,而劳动关系是以按管理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主要目的。前者直接指向成果,后者倾向于完成过程。
(2)双方是否有实质从属关系。这也是本案关键点。本案中,陈某与该公司的从属性仅体现在遵守工作时间、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两个方面。从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租用协议”看,租赁车辆为协议主要目的,并约定了由陈某自行承担油料、车辆维修、年检年审等费用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责任。故可以认定陈某的劳务行为系相对独立性的劳动,其付出的劳动只是其承揽车辆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非完全意义上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劳动。
(3)支付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是否有对价性。劳动关系一般是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约定好固定的报酬。承揽关系一股是按工作的成果来定价,在相同的工作时间内就有可能会支付不同的报酬。
此外,劳动合同以当事人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的;劳务合同则以劳动成果为标的,且标的是特定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临时租车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车辆租用给乙方用于商务旅游及其他业务性用车,即合同标的为王某完成井胜公司规定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劳动成果换取相应的合同对价。
综上所述,劳动者带车求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形做出判断,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固定上下班时间,按月发放报酬,并且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合同约定为劳动关系的,如果签订的是租车协作关系,劳动者的人事考勤和报酬发放以劳务输出为准,则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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