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与软件著作权可以同时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就可以预防;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两种保护模式。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都起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两种权利属于不同主体所有,就产生了两种权利的权利冲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的一种形式是软件的著作权人利用已经申请专利的软件技术方案编写出新的程序,然后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申请专利就意味着其专利就要对社会公开,这也为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提供了可能性。这种冲突形式实际上是一种专利侵权。
为解决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这一重合,可采取“一次卖绝”,是指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同上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技术与软件著作权是会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但如果要防止这种情形的发生,那么是可以把两种权利全部的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侵权,如果要对自己的专利转让,那么也是可以一起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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