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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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在以前我们可能不太在意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的矛盾冲突,但随着最近网络的发达程度不大扩大,人工智能的一系列的高科技产品的问世。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显得格外的需要重视。很多时候发生的纠纷就是从这一个步骤环节开始的。

一、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矛盾冲突

1.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是网络发表权问题,网络传输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数据的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是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因而它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问题将造成冲击,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二是复制权问题,作品数字化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构成网络环境的基础,是版权保护的前提。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增加了作品利用的方式,数字技术的应用随之产生了复制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让复制的概念难以准确地界定。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是属于复制行为,还是创作行为?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三是著作权行使问题,网络信息的传播目的在于使用户广泛地应用,网络资源的分享,既是信息时代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网络用户的权利,但是对于网络资源的分享是否属于复制的范畴?网络共享资源的版权由谁维护,付费下载是否侵害用户权利?四是跨国著作权问题,网络的蔓延性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共享算是不是侵权,国际贸易保护壁垒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领域。

2.网络环境引发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是对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第三产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如何保护数据库,因对数据库的利益不同,导致各国意见不一致。现有的数据库中有很大部分是由有版权信息和无版权信息组成的混合型数据库。数据库的保护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数据库信息的保护。当前国际上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数据库的定义问题,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以及如何界定数据库的著作权的问题。第二是如何定义“合理使用”的问题,网络时代使作品复制的速度和容易性大为提高,这有可能造成版权的侵害,但是如果禁止过多,又会限制数据库的合理使用。

3.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冲击 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及矛盾冲突。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网络的公开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蔓延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网络传播过程中保护期限的冲突。

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的对策思考

1.用技术手段解决矛盾 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产权问题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技术。数字时代,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便利,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是先加入数字化作品之中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阻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而设置的,具有目的性强、针对性强、主动性强等特点,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还要“合法”,有效性是技术措施的前提,合法性是技术措施的保障。技术措施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能具有攻击性;二是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

2.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化的蔓延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为保护网络知识处产权,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体现出的也只是应急性,所以,当务之急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一个合理的定位和概念,构建一个合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模式。对于立法的模式,应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扩大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之下。二是制定的独立网络知识产权法,这样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保护效率。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应两步走,依照网络信息活动的特点,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的内容,在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单独立法,逐步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依据国情,还要有所侧重,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保护国内的利益,坚持技术开放的原则,满足当前发展需要,为未来发展战略打好基础。 结论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堪忧,这不仅需要立法来进行规范,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们可以同过网络来做许多的事情。但这也带来了许多的矛盾的产生。如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矛盾等。高科技遍布的今天我们要着重注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应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这个意识,很多时候稍不注意,就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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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四、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49条
,以盈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3)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常见的如制作、销售、使用盗版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要受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坐牢3~7年。
(4)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如“○注”或“○”,或者在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资料行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标注注册标记,或者在其未予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假牌,是指○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仿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乱用、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依法处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犯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买卖商标标识。对于违反这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可以撤销期注册商标。如果构成侵权行为的话,还要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7)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为。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为是指擅自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或销售上述违反规定的产品等行为。
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会涉及犯罪。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对涉及犯罪的行为,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专利权主要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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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有一个表妹现在知识产权被侵权了,决定去法院起诉去,知识产权 技术被侵权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批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另外,在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可能会以下列罪名处理:
1、《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40-150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九个罪名。
2、《刑法》第13
3、135条规定的走私罪。(我国《海关法》第19条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4、与此相关的犯罪还涉及到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罪等。
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重的,就有可能上升到刑法领域,会构成犯罪。在不同的侵权行为下,涉嫌构成的刑事犯罪还有可能不同,那么具体的处罚也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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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什么?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等。因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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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技术很好,有一次入侵了一个网站后台,好像还撤除了一些东西,估计是犯法了,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网吧判几年呢?
[律师回复] 入侵网站拘留和判刑均有可能。依据:
1.治安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2.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技术入股需要做技术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你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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