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清算结束作为合伙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实践中,存在大量合伙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导致合伙财务账簿灭失,合伙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产生的纠纷,权利人有权对就合伙账簿灭失存在责任的人员提起诉讼维护权利,诉讼时效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伙账簿因其灭失时起算,而不是以合伙清算完成时点作为起算点。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为合伙的目的未能达到,合伙人无意经营下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营业,办理清算手续。合伙清算过程中,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发担经营盈亏。
二、合伙企业的合同纠纷应该怎么防范?
1、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个人合伙基于人的诚信而建立。这种个人合伙,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风险等优势。同时,它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因为诚信是抽象的,会因环境、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法院在审理合伙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遇到诚信的,认可口头合伙协议,遇到不诚信的,就诉之无门了。所以,个人合伙在口头达成一致后,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防患于未然。
2、明晰权利义务
在一些案件中,虽然合伙个人也订了合伙协议,但非常笼统,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划分。往往是出资多者全权决定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期间的重大事宜以及账目等情况,大多一知半解。相当一部分合伙人因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自身并不掌握合伙账目或合伙财产,而被诉一方合伙人很少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双方对合伙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合伙开支与合伙盈余等账目无法查清。
2、曲终人散,及时清算
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终止相对比较简单,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即可。
合伙人身份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要想防范合伙合同纠纷,必须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虽然口头合伙协议也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出现争议时,维权比较困难,其次要在合伙合同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公司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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