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分配财产时效为三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此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财产未进行分割的,这一部分财产法律上仍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此应该是共同共有,则另一方可以从发现上述行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分割财产。此时要求分割财产的时效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
二、离婚时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之后如果对财产的分割有任何的异议,那么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但一定要在诉讼的时效之内提起,一般请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时效为三年,只要找齐相关的证据就能保障到自己的且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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