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名誉权侵犯?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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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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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用侮辱性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通过文字对他人侮辱,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既存在这些侵权行为,还存在损害的事实,并且这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什么行为构成名誉权侵犯?

一、什么行为构成名誉权侵犯?

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二、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有什么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等,侵权责任存在的前提是由侵权行为存在,有损害的事实存在,并且这两者之间有必然联系。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也可以是消除影响、返还财产、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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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1、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2、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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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名誉权会坐牢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以后,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那么侵犯了名誉权要判什么刑呢?
侵犯名誉权是民事侵权,不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我们可知侵害名誉权的处罚可以请求人民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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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采用文字、、言论、拉横幅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毋论是在网络上、媒体上还是在公司门口等,均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不同的是法人名誉权更多地体现为商业价值,因此,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诽谤,即虚构、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名誉的行为。法人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就是法人名誉受损,具体来说,就是导致外界对法人所拥有的外界对自身生产能力、商业信用、产品质量、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在举证上,不需要举证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只需要举证加害人存在针对法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且该诽谤内容已为第三人知悉即可,主张衍生损失如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同时举证证明。法人名誉权纠纷常见侵权主体为:消费者、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及网络平台、竞争性商业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对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批评和评论应予以容忍,除非消费者是借机恶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诽谤、诋毁,否则,并不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判定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权表现形式不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常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委之于《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成立也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予以判定。具体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诽谤、诋毁等;
(2)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对于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诋毁、诽谤等积极的行为方式贬损法人的名誉,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当负有法律规定因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时表现为方式亦构成侵权。
其次,侵权行为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针对特定对象,明确指向某一法人。
最后,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决定不与其共同投资经营电商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及时对外澄清相关事实,相反仍一如既往地使用“盛大品聚”的名义,继续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品聚网”和御网公司为原告所投资,被告发布个人微博将“品聚网”倒闭归罪于原告投资不到位,是原告违约所致,上述行为指向特定的原告,被告以其主动的行为对外作出的虚假宣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就受损害的事实,即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往往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言论对于受众的直接传播,往往借助一定的载体和媒介进行传播,由社会大众接受并对受侵权法人作出反应,从而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消极影响,
第三人的反应由于受到个人观念、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名誉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用户跟帖、用户评论、热门帖子等众多网友的对盛大公司负面的评论,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原告作为知名的网络公司,其具有广大的客户群体和合作伙伴,被告的对外虚假宣传以及对原告的肆意指责,将对原告的公司经营、投资合作事务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客观上已经影响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三,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某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单一的因果关系,而是相关言论或信息往往借助了某些载体或媒介进行传播,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推定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确有通过其个人微博等指责“品聚网”倒闭是盛大公司违背承诺不予投资所致,期间,先后有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对葛斌斌与盛大公司的投资纠纷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其中内容涉及盛大旗下“品聚网”关闭及葛斌斌指责原告有违背承诺不予投资的不诚信行为等,使原告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在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方面受到指责,在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推定被告行为与原告受害结果上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四,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动机,或为泄私愤、或为报复、或为妒忌等而对法人进行诋毁和诽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过错。本案中,在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合作的情况下,被告及御网公司仍以“盛大品聚”名义继续进行宣传和招商活动,之后在“品聚网”关闭时,被告更选择在微博这一具有影响力的公开场合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消息,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者审核,故本案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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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行为?
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名誉权行为,要从几个方面看,侵权人主观有过错,在行为上违法,包括诽谤或者侮辱他人,而在结果上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发生。行为违法主要是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受害人来说,可以去提出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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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权表现形式不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常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委之于《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成立也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予以判定。具体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诽谤、诋毁等;
(2)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对于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诋毁、诽谤等积极的行为方式贬损法人的名誉,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当负有法律规定因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时表现为方式亦构成侵权。
其次,侵权行为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针对特定对象,明确指向某一法人。
最后,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决定不与其共同投资经营电商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及时对外澄清相关事实,相反仍一如既往地使用“盛大品聚”的名义,继续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品聚网”和御网公司为原告所投资,被告发布个人微博将“品聚网”倒闭归罪于原告投资不到位,是原告违约所致,上述行为指向特定的原告,被告以其主动的行为对外作出的虚假宣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就受损害的事实,即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往往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言论对于受众的直接传播,往往借助一定的载体和媒介进行传播,由社会大众接受并对受侵权法人作出反应,从而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消极影响,
第三人的反应由于受到个人观念、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名誉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用户跟帖、用户评论、热门帖子等众多网友的对盛大公司负面的评论,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原告作为知名的网络公司,其具有广大的客户群体和合作伙伴,被告的对外虚假宣传以及对原告的肆意指责,将对原告的公司经营、投资合作事务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客观上已经影响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三,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某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单一的因果关系,而是相关言论或信息往往借助了某些载体或媒介进行传播,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推定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确有通过其个人微博等指责“品聚网”倒闭是盛大公司违背承诺不予投资所致,期间,先后有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对葛斌斌与盛大公司的投资纠纷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其中内容涉及盛大旗下“品聚网”关闭及葛斌斌指责原告有违背承诺不予投资的不诚信行为等,使原告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在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方面受到指责,在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推定被告行为与原告受害结果上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四,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动机,或为泄私愤、或为报复、或为妒忌等而对法人进行诋毁和诽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过错。本案中,在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合作的情况下,被告及御网公司仍以“盛大品聚”名义继续进行宣传和招商活动,之后在“品聚网”关闭时,被告更选择在微博这一具有影响力的公开场合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消息,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者审核,故本案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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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罪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犯罪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权表现形式不同,侵犯公民个人名誉权常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商品信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委之于《侵权责任法》来调整,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是否成立也通过《侵权责任法》来予以判定。具体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的规定,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诽谤、诋毁等;
(2)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对于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在行为方式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诋毁、诽谤等积极的行为方式贬损法人的名誉,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当负有法律规定因职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或者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时表现为方式亦构成侵权。
其次,侵权行为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应当针对特定对象,明确指向某一法人。
最后,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被告在明知原告决定不与其共同投资经营电商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及时对外澄清相关事实,相反仍一如既往地使用“盛大品聚”的名义,继续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品聚网”和御网公司为原告所投资,被告发布个人微博将“品聚网”倒闭归罪于原告投资不到位,是原告违约所致,上述行为指向特定的原告,被告以其主动的行为对外作出的虚假宣传为法律所禁止,故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就受损害的事实,即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往往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诽谤法人名誉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言论对于受众的直接传播,往往借助一定的载体和媒介进行传播,由社会大众接受并对受侵权法人作出反应,从而给法人的名誉造成更大范围、更深程度的消极影响,
第三人的反应由于受到个人观念、价值标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名誉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用户跟帖、用户评论、热门帖子等众多网友的对盛大公司负面的评论,证明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下降。原告作为知名的网络公司,其具有广大的客户群体和合作伙伴,被告的对外虚假宣传以及对原告的肆意指责,将对原告的公司经营、投资合作事务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客观上已经影响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大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三,就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与法人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由于某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单一的因果关系,而是相关言论或信息往往借助了某些载体或媒介进行传播,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推定证明。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确有通过其个人微博等指责“品聚网”倒闭是盛大公司违背承诺不予投资所致,期间,先后有新浪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对葛斌斌与盛大公司的投资纠纷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其中内容涉及盛大旗下“品聚网”关闭及葛斌斌指责原告有违背承诺不予投资的不诚信行为等,使原告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在商业信誉、经营能力等方面受到指责,在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推定被告行为与原告受害结果上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四,在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动机,或为泄私愤、或为报复、或为妒忌等而对法人进行诋毁和诽谤,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过错。本案中,在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合作的情况下,被告及御网公司仍以“盛大品聚”名义继续进行宣传和招商活动,之后在“品聚网”关闭时,被告更选择在微博这一具有影响力的公开场合上发布指责原告的消息,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亦未经原告同意或者审核,故本案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怎么样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样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智力障碍者”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侵犯名誉权还存在疑问,可以找个专业的法律界认识来帮助你解决,本网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
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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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名誉权损害有事实情况等,司法机关在对侵犯名誉权情况进行认定时,必须根据犯罪分子实施名誉权侵权的实际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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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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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
A盗用
B的姓名,向
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
(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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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行为
名誉权侵权诉讼的关键要素:一是侵权者需有明确的主观恶意;二是受害人社会评价确实降低,即存在客观损害;三是行为违法,如侮辱、诽谤或泄露隐私;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关联。这四点共同构成实际侵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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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在微信群侵犯我名誉,怎么维护
[律师回复]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所道路交通部主任,前资深刑警、事故民警、法制民警,悉心提供专业解答:
可能涉嫌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以,建议谨言慎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名誉权与肖像权的区别
肖像是通过照相、录像、绘画、雕刻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真实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肖像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肖像使用专有权。即肖像一旦制作出来,便于世,可以为人们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报酬;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据此可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私藏把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二)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时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实际就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在更大范围、区域和时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构成肖像权侵权。
(三)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它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还可构成名誉权侵权。
(四)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缉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闻报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则,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构成肖像权侵权。
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
(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
(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
(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
(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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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构成犯罪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名誉侵权构成犯罪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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