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收集到他人实施了偷税行为的主观证据不可以证明他人收税了,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由于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往往缺少现场性和可勘察性,决定了口供、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但这往往容易导致“口供依赖”,忽略对客观性证据的全面调取。
2、主观性证据是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需要通过对人的审查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陈述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而稳定不足,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先供后翻”“时供时翻”等情况,影响案件办理,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针对主观性证据的这些特点,在审查运用证据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应当注意,对收集到的每一件主观性证据不仅要彼此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而且应当尽可能针对该证据反映出的案件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结果、责任等要素收集、调取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证实或证否。
二、常见的偷税行为有哪些?
在实践中行为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常见的手段来实施偷税的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券。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任何公民、单位若属于纳税人,那么就需要依法按期履行税额申报、缴纳等的义务。公民发现他人偷税之后,可以举报,税务机关等,在收到他人偷税漏税的举报后,不能仅凭借主观方面的证据,就认定被举报者偷税了、或者认定其没有偷税。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