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什么单位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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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由诈骗罪的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并且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报案之后法院会进行案件的受理,受理之后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审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什么单位管辖?

一、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什么单位管辖?

诈骗罪由公安机关中管辖,可以向派出所报案。金额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追究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一个派出机构,派出所对诈骗案件是有权立案的,公民遭受诈骗的,可以向派出所报案。公安局具有双重性质,公安局既属于司法机关,同时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二、诈骗没有成功构成犯罪吗

诈骗是违法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以致很多人会认为诈骗不成功,当然也是犯罪。事实上这种看法并不十分正确,诈骗不成功是否犯罪,应该根据实际案情而定,一般情形下,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诈骗不成功,犯罪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故诈骗者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诈骗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如张三谎称李四家人住院要求其汇款手术费5000元,但因李四识破而未能诈骗成功的,张三构成诈骗未遂犯罪,一经抓获也应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2、诈骗不成功,不构成犯罪

如果诈骗未成功或已成功,依法均未构成犯罪的,已要受到训诫、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治安拘留等处罚。例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罪一般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派出所报案,但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诈骗者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诈骗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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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否由公安机关管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案件是否由公安机关管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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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现役军人诈骗的公安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在地方犯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退役的的,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人民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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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由什么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协议管辖由什么管辖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只要根据管辖协议,时能够确定管辖的,就应当根据其约定确定管辖。
一、关于协议管辖选择是否必须是确定的和唯一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新民诉法解释改变了原司法解释关于选择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的规定。
因此,管辖协议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管辖的,只要协议约定的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有效。
二、关于合同无效时管辖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管辖协议尽管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具有性。同时,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要经过实体的审理才能确定。因此,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
但是,在管辖权案件审理中,对于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要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提出签名、盖章等真伪问题申请鉴定的,应当进行鉴定。当事人在管辖权确定后,再提出管辖条款效力问题的,不予审查。对于当事人对协议条款真伪无异议,但提出协议条款的签订人无权签订管辖协议的,因该异议涉及表见代理判断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管辖裁定中作出审查判断。
三、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
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从该管辖地点中确定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协议管辖约定在基层管辖,按照级别管辖超出该基层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由符合级别管辖的该基层的上级管辖。
协议管辖约定在上级,按照级别管辖属于下级管辖的,应当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相应的下级,多个下级均有管辖权的,在确定管辖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拒绝选择的,由上级根据“两便”原则确定管辖。
四、协议选择仲裁的问题
(一)关于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受理。但一方已经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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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由公安管辖还是监狱管辖?
脱逃罪是由公安管辖的;对于刑事案件都会先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只要案件的证据齐全就会由公安机关把此案件直接移交给检察院,最后就可以由法院来进行审判,从而对犯罪人员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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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虚假诉讼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2、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3、主体要件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 4、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三、如何对虚假诉讼犯罪进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认定该罪,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行为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对方已经履行完毕但未销毁的债务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为证据,向提讼,要求对方再次履行债务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这就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而且,“隐瞒真相”可以称为变相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消极与“捏造事实”积极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所以,隐瞒真相也属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之一。 二是发生领域。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行为人除了向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也是对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样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按照虚假诉讼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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