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其中第四点中提到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时效时间,该时效时间一般由行政处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处罚金额数额自行制定,通常为一周至一月。
法律文书,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类的是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专用章无效。行政处罚专用章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下发使用文件之后才可以使用。仅用于文件规定的处罚或许可类文书上使用。专用章超范围使用无效。
有我国的行政机关下发的任何文件,可以说在此文件上盖的都是有专用公章的,没有加盖公章的文件应该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比如说行政机关在对我国一些违法的公民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可能有些人接受过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的就有公章。
法律文书,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类的是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的,专用章无效。
行政处罚专用章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下发使用文件之后才可以使用。仅用于文件规定的处罚或许可类文书上使用。专用章超范围使用无效。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四)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五)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罚没款的收缴: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有:
1、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处20元以下罚款或虽然超过20元,但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执法人员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做出处罚决定,无论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由执法人员代收代交的。
(七)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院和时效。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药监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八)签收:当事人签收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关乎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复议、诉讼时效的计算,一定要由当事人当场签收。
其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盖的章都是各行政单位的单位公章,没有必要盖专用章的,本身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盖专用章也是无效的。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专用章的问题,接收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大概的看一下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在决定书当中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的话,这样做是违反程序的,此时也是需要行政相对人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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