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玩忽职守罪还能继续工作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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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情况下,肯定不能继续工作,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所在单位,需要给予开除处分,公职人员被开除的,终身不能再考取公务员。
构成玩忽职守罪还能继续工作么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还能继续工作么?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不能继续工作,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刑的,会被开除公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6、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讲,不管构成哪种形式犯罪被判刑的,都不能再继续工作。公职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两人重伤、6人以上轻伤等情形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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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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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我遇到一个案例,望赐教:我区有一加工熟食的黑加工点,没有营业执照,在自家的仓房加工,从2005年至今,营业额达31万元。是否已构成涉嫌玩忽职守罪啊?
[律师回复] 可以很肯定的说,您所说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不能构成此罪,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首先从主体上,即无法达到条件,此罪虽然是特殊主体,但是指个人,而不能是单位。所以,单纯主体这一点就无法满足犯罪构成的条件,所以其他主客观方面无需考虑,即能够得出结论,您所说的任何一个机关均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你辖区内的工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首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罪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此罪。
其次:从此罪的构成要件来说: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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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责任吗?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有责任,如果公司或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公司内部肯定也是需要对此进行追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构成《刑法》当中的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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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玩忽职守的如何处理?
对工作玩忽职守的可以按照玩忽职守罪来判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而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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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表弟是监狱的工作人员,表弟在和他的朋友喝醉了酒之后导致了监狱的犯罪人逃跑了,表弟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表弟玩忽职守律师辩护思路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一、有关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 如果被告人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身份主体自然没有问题。而被告人如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则要重点看:
1、被告人所在机关、组织的性质,是国家机关还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2、被告人在上述机关或组织中是否从事公务,也就是与其职权相关的对公共事务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针对上述两个方面,辩护律师要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原单位所属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其职务的说明、关于被告人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文件、记录、被告人任职文件等材料中发现问题,有时侦查人员并不一定将上述材料收集全面,那么律师可以亲自调查,直接契入关键问题,确定是否作无罪辩护。
二、有关玩忽职守责任认定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这些证据关乎到一案数人中谁应当负刑事责任和责任大小的问题,是审判机关准确定案的首要环节,律师当然不能忽视。 如果某被告人是直接主管、管理某项公共事务,而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发生,那么他属于直接责任人。一个事件中,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即使都要对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也要通过他们的行为在结果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不同的责任。明白了这点,有利于律师作罪轻辩护。当然,如果某被告人是间接责任人,那么直接作无罪辩护。
三、与被告人犯罪主观心理状态有关的证据 玩忽职守案件的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但也有的案件是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玩忽职守行为。办案人员对于这种心理状态下的动机、原因、行为、表现,多数是通过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来分析判断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责任还是不正确履行责任。所以律师要尽可能多的与被告人谈话,从中捕捉到他对发生重大损失这一结果是否有预见、是否过于自信、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除此之外,办案人员也会将被害人陈述、知情人、上级领导、同事的证言,记载被告人表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作为证据,这些材料当然也是律师审查的重点。 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要确定被告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严重不负责的认定。办案人员要获取的是被告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证据,包括法律、法规、制度、责任书等书证,还有上级领导、同事的证言等,用以确认被告人严重不负责的行为表现。辩护律师则要通过这些证据材料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为罪轻辩护作准备。
四、与证明犯罪事实有关的证据 渎职类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始终围绕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 有关被告人在发案的具体事件中所担负的工作内容、事项、责任、案发的起因、经过、对造成损失应否预见、是否预见、被告人工作是否严重不负责,是否有应当履行而未能履行的职责,有无徇私情形,确认被告人是以作为方式还是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后果如何,危害结果发生后被告人态度如何,是否悔罪、积极挽回损失还是漠然处之等等,都离不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通过当庭询问向法庭提出自己对案发原因、经过、危害结果、被告人的表现、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等发表辩护意见。 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办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取得的物证、书证、堪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办案过程中的鉴定结论都能证明犯罪事实,只需在法庭出示和说明即可。而辩护律师则要将这些有形的证据与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结合使用。
五、关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的证据 办案人员仅搜集犯罪事实的证据还不够,须进一步证明犯罪事实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对前面一系列证据的综合运用,尽管在各案中侧重点不同,但都不会偏离被告人职责权限范围。如果控方出示的有关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很扎实,那么在庭审时无需大篇幅论证因果关系,而辩护人也应调整思路以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自首等情节争取量刑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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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玩忽职守如何处罚?
工作时间玩忽职守的处罚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国家《刑法》当中397条明确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严重的不履行相关的职责,所以导致重大的损失进一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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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个公务员,我朋友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因为自己的玩忽职守导致了单位的财政损失损失了上万元,我朋友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被抓走了,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累计计算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
1、2两项数额标准,但
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关于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并未就如何计算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计算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最具指引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该规定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立案时,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能减扣。
(二)严格区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在我们办案中常出现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要与玩忽职守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立案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正确理解以上四种特殊情形,将对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有重大帮助。
三、对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再认识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不一,实际关于如何计算损失往往是很复杂的,争论也较多,再加上《立案标准》对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还缺乏具体解释,因而各地司法机关对渎职案件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认定处理不一致,客观上影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在此,笔者想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玩忽职守案件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如何计算
《立案标准》对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未作具体解释,有主张者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凡是在检察机关对玩忽职守案件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律应予以扣减。扣减后,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则不应立案。笔者认为对此不能采取一刀切扣减的方法进行认定,是否扣减,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某社保局负责审核工作的甲某因没有认真审核某医院提交的虚假社保报销材料,最终导致该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300多万。公安机关因此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在侦查中追回了全部损失。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损失后发现了这一线索,并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确认甲具有玩忽职守犯罪情节。此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显然,按照一刀切减扣原则,检察机关不应当对甲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立案。但我们反过来想想,假使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乙身上,而公安机关没有追回损失,那么检察机关是不是就要对乙立案侦查?由此可见,采用一刀切减扣原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更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如何计算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关键要看立案前挽回损失的手段是否具有刑事性质,如果是采取刑事手段追回的损失,那么检察机关立案时,这一损失不应予以减扣;如果不是采用刑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是玩忽职守行为人及其亲友,或者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挽回的经济损失,应予以扣减认定处理。
(二)损害后果实际发生与否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的关系
在办理玩忽职守案件时,通常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这一危害结果实际已经发生,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但根据《立案标准》中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附则,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已经存在的债权客观上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而这种实际损失事实上是尚未发生的。因此,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必然要以损害后果实际已经发生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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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
此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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