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抗辩意见未被采纳一审败诉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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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交通事故误工费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被采纳,一审败诉的,当事人还可以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有争议的,收到一审判决书以后的15天之内提出上诉,误工费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收入和误工时间的证据确定的。

交通事故误工费抗辩意见未被采纳一审败诉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抗辩意见未被采纳一审败诉怎么办?

交通事故误工费抗辩意见未被采纳一审败诉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诉讼费有哪些?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虽然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提出来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索赔标准,被告方有答辩的权利,但是,被告方所有的答辩意见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提起上诉,二审也很有可能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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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梁某及其妻子邝某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梁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席 法庭为被告人梁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提供辩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的,是从犯。”根据本案事实可知,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辅助犯),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对其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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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没有组织、领导过抽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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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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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 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并且符合对其宣告缓刑的条件,恳请人 民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 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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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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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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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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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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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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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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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抗辩权哪三类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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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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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辩与抗辩权的关系
最初的抗辩仅局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权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其中既有程序抗辩,也有实体抗辩。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4]在对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请求权主张时,抗辩权人即可直接援引实体抗辩予以对抗,不用等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后再行主张。然而,由于程序抗辩专门用于对抗诉请,因此,程序抗辩专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诉讼或仲裁外没有适用的余地。抗辩是一种笼统的对抗权利概念,除抗辩权外,抗辩并不是一种的权利形态。
抗辩权脱胎于抗辩,是抗辩中实体抗辩的一种类型。抗辩本不是一项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对抗手段,潘德克顿法学出于抽象思维的需要通过法技术创造了抗辩权,使其形成了实体权利的一种类型。
抗辩权虽依赖于针对请求权的反作用力而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具备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在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时效期间经过;在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场合,《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先诉抗辩权的场合,需要未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抗辩权与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共同形成了民法上常见的四种具有不同作用力的权利类型。抗辩权的作用力在于对抗请求权的行使,在暂时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受到暂时抑制,在永久性对抗场合,请求权的实现永远受到抑制。抗辩权的行使虽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这种变动不是绝对的,抗辩权人行使抗辩权后又放弃抗辩权的,法律关系还会恢复本来应有的状态;而形成权的行使对法律关系造成的变动是不可逆转的。
抗辩权与其他抗辩的根本区别何在?抗辩权与程序抗辩十分容易区分,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是针对诉讼或仲裁程序而采取的程序性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以民事诉讼法为核心的程序法规则,抗辩权是实体权利,其针对的是实体请求权。对于其他实体抗辩而言,在权利障碍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无法律关系等来说明请求权自始不发生;在权利毁灭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已被撤销、请求权已获满足等来消灭请求权或者说明请求权已消灭。
抗辩权则以妨碍请求权的实现为己任。对于除斥期间届满的撤销权的抗辩,当属权利毁灭抗辩,因为该抗辩不是针对请求权进行,而且其行使的功能在于说明曾经存在的权利已消灭。存有疑惑的是,针对存在于履行期未届至的债务之上的请求权而为的抗辩是不是抗辩权?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即使不为抗辩,裁判机构也不能径行裁判对请求权予以支持,而应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显然该种抗辩属于不需主张的抗辩。一般认为,是否需要主张乃抗辩权与其他实体抗辩的区别。抗辩权是需要主张的实体抗辩,在不主张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效力;其他实体抗辩,则为无需主张的抗辩,即使不主张,也能发生与主张该抗辩相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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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20条第2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性抗辩和灭却性抗辩,前者例如,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如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时效届满等。
2、保证人可主张债务人享有的类似抗辩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合同撤销权、抵销权等。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但应注意,保证人不得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抵销权,仅得发生拒绝清偿的效力。
3、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此权利为合同应有之效力,如保证期限未至之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之抗辩、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等。
4、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
(1)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仅为一般保证人所享有,是指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得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里所谓的执行无效果,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参见解释131条、总论部分第6目)。先诉抗辩权属于延期性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之保证请求权。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是否可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不应剥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此解释做了灵活处理: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而非应当)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125条)。另外,依《担保法》17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催告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否则保证人得拒绝履行保证债务。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有所体现,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书面或口头)主债务人履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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