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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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继受取得,不属于原始取得,在我国,对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善意取得、生产、先占等,继受取得除了继承之外,还可以通过买卖、遗赠、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分成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

一、继承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依据是怎样的?

1、继承属于继受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埋藏物善意取得等。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二、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婚内继承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内继承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继承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1、须有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对于遗嘱继承的取得,必须有有效的遗嘱存在和遗嘱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

2、须有继承权。即继承权未被取消或剥夺;

3、须继承人同意接受继承。

综上所述,如果是继承取得物权所有权的,是以继受方式取得的,对于所有权人来讲,不管通过哪种方式取得物权所有权,只有取得方式是合理的,对于物权所拥有的相关权利就受法律保护。继承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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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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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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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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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中院以证人未出庭作证、未经质证的庭外询问笔录为依据,否定一审原告的原始证件、原始凭据、原始合同,推翻一审判决,一审原告应如何向高院申诉(是否仍必须通过中院向高院上诉)?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想在二审中申请出庭作证的,必须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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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蒋志诚交给邱萌的32.4元,属于倪珍珍、蒋志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蒋志诚、倪珍珍对这笔钱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使用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蒋志诚将32.4万元交给邱萌时,并未征得倪珍珍的同意,蒋志诚侵犯了倪珍珍的合法权利。因倪珍珍事后不予认可,故蒋志诚处分属于倪珍珍的一半财产,即16.2万元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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