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是也是不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
(1)管辖地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该管辖条款就不发生效力,确定管辖法院最终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无效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合同当中所约定的管辖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内属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一个不同的判断,比如说是属于具体的跟合同有关的法院来进行管辖,是属于合法有效的,但合同也必须是生效。如果合同本身没有生效的话,所约定的管辖条款,自然而然也就不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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