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内,向税务登记管理环节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
(一)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到发票管理环节、征收环节、稽查环节分别办妥以下手续:
1、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和空白发票,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封存发票事宜;
2、有在查案件的,到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
3、到征收环节办理清税证明。
(二)将各环节签字的《停业登记表》连同下列资料交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1、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受理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表格及有关资料,审阅填报的表格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停业处理
确认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税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报领导批准后,核准其停业申请,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
(4)复业处理
(一)纳税人按期复业的,以核准停业期止日期作为复业日期;提前复业的,以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二)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纳税人,主动实施复业处理,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将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公司停业无需办理停业手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个公司准备办理歇业必须要在营业执照的核准期之内向税务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且要填写一份停业登记表然后带上相关的资料包括整个公司运营期间的税务发票各个环节的一些凭证,然后等待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即可办理歇业,如果想要复业,就必须要重新办理复业手续。
综上所述,公司营业需要办理,同样的如果公司不做了需要停业或者歇业的话一样也是需要办理的,要按照上述详细的具体步骤去办理,当然如果办理了歇业之后需要再次营业的话就必须要要去相关部门再次重新办理复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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