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签合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二、分公司的性质有什么?
分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二)分公司没有自己单独的财产,所以分公司不存在股东。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三)分公司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四)分公司不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五)分公司没有自己单独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单独法人资格。
分公司成立之后就可以签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主要业务活动是由总公司决定的,没有单独的财产,不存在股东,也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对外订立合同,分公司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的程序,只需要履行登记和营业手续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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