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著作权权的过程中不需要交营业税,准确的来说是不交增值税,国家现在已经将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在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农耕培训服务等都不交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在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及县(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同时,转让动漫版权交易减征营业税。
对特殊人才的奖励可免个税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企业所得税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方面,江西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人著作权进行转让的,是可以不交增值税等税费的,但是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著作权转让的时候,此时是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著作权转让的书面合同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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