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夫妻一方不在安置户口内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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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要根据当地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等而定。如果遭遇此类情形,建议时刻关注当地具体政策,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拆迁中,夫妻一方不在安置户口内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吗?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政策性原因迁出户口。本案中,陈某作为军人户籍在部队驻地,但家中遇到拆迁。那么这种情形能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呢?晏清律师来带您了解。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街道办与王某签订《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其中写明:经审核安置人口为6人(不包括陈某),该户享受安置建筑面积480平方米。陈某为现役军人,其户籍在部队驻地。陈某与王某的女儿王小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在本案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过程中,王某多次要求将陈某作为安置人口进行补偿,均遭到拒绝。于是,陈某和王某起诉请求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为7户,增加安置面积80平方米。

【裁判结果】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不是王某户内人员,不是拆迁安置对象。遂判决驳回陈某和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应当适用《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中有规定,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人口。本案中陈某虽在杭州市余杭区无常住户口,但其与王某户内的安置补偿人员结婚已有三年以上。据此条规定当地街道办与王某签订协议时,拒将陈某列入安置人口当中,不符合条例中的规定,有失公平,应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将补偿协议中的安置人口变更为7人,安置面积由480平方米对应变更为560平方米。

【律师分析】

征收拆迁应当遵循保障当事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的原则。本案中陈某军人身份较为特殊,其户口在部队驻地。由于各地的标准大不相同,现存仅有《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提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但其中也有个限定条件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于现役军人能否被列为安置补偿人口,需要依据各地的具体政策来看。

本案中,陈某与王小某为夫妻关系,并且《杭州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中明确指出,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可以计入安置补偿人口。因此本案中陈某最终被认定为安置人口。

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形,还请您时刻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是否有有关的规定,进而判断自身的情形。

若您遇到难以解决的征收拆迁难题,还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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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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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所述:
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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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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