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违法只能找直接实施人吗?先看看获益者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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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征地拆迁案件进展过程中,征收单位可能出于项目进度、时间等因素考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拆除,此时,不能仅依据直接拆除房屋的主体主张赔偿,而是应该分析实际获益者,有针对性的找出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更有利于维权目的的达成。
确认强拆违法只能找直接实施人吗?先看看获益者是谁

基本案情

原告是xx县xx镇xx村村民,在该农村宅基地上修建有房屋。被告县人民政府因修建某道路工程对相关项目用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该工程在未取得征地批复情况下,经县常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各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征收某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县政府为此成立了“指挥部”,该镇领导周某某为该镇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负责人。原告房屋在该征地范围内,因安置补偿争议,多次与镇政府具体从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协商,但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5月,在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道路施工单位受镇政府及村委会的指使,动用机械拆除了原告所有房屋。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县政府于2019年5月作出的土地行政强制违法,而被告以未组织实施也未委托他人实施对原告房屋的强制拆除提出抗辩。

法院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分析

原告房屋虽然被镇政府、村委会就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但实质上,拆除房屋目的就是要求原告交出房屋所占土地,房屋灭失后果是县政府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道路建设的障碍已排除,县政府系涉案房屋被拆除的实际受益主体。故应推定镇政府及村委会系受县政府委托指使道路施工方拆除原告房屋,该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

综上,在征地拆迁案件进展过程中,征收单位可能出于项目进度、时间等因素考量,委托其他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拆除,此时,不能仅依据直接拆除房屋的主体主张赔偿,而是应该分析实际获益者,有针对性的找出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更有利于维权目的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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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的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早已规定“可预见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但一直以来不为司法实践所重视,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司法理论争论不休的“可得利益是否赔偿”的问题,在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上首次明确了除现有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损失。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把可得利益损失称为间接损失①,一般认为,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此理论,有些法官认为间接损失是一个不很确切的损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主张被法官认定为间接损失而不一定得到支持,导致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现在已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间接损失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体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提法并不确切,“间接”二字容易让人理解为中间环节或违约后的间接结果,因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意或无意识地尽量限制其范围,排斥其使用。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往往对守约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压再压,甚至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赔偿额的考虑因素,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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