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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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整体上看,应当分为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二,从政策的角度上来看,拆迁补偿款中还有奖励费及搬迁费,这些补偿费用应当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所以对于该部分补偿费可主张按照人头数平均分配。
拆迁款应当如何分配?

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事是自家能得到多少拆迁补偿款。在拿到拆迁补偿款后,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如何分配便是人们最关心的话题了。谁都想多拿拆迁补偿款,但其他被拆迁人大概率不会同意有人多拿,而要求按照人头平均分配拆迁补偿款。那么,拆迁补偿款就一定要按照自家被拆迁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吗?不能一概而论!拆迁补偿款并非一定要根据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但人口因素应当作为参考条件。

第一,从整体上看,应当分为私房和公房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私房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由产权人对于其余居住人如何安置、如何分配拆迁补偿款问题进行协调分配。

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应当依照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人头数,依照平均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存在年龄较大,体弱多病,经济状况差,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等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地多分得一些拆迁补偿款。

第二,从政策的角度上来看,拆迁补偿款中还有奖励费及搬迁费,这些补偿费用应当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同共有,所以对于该部分补偿费可主张按照人头数平均分配;

第三,特困补贴,该部分拆迁补偿款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只能是满足于特困身份的被拆迁人,其余不符合特困身份认定的被拆迁人便无权要求分割特困补贴。

第四,户口是否落在被拆迁的房屋中,也是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的参考条件,但是并不等于每新增加一个户口,就一定可以多增加一个人要求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因此,若是想对拆迁补偿款不平均进行分配时,每当有新户口迁入,在同一户口内的所有成员间,都应共同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中应当对于拆迁款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如此一来,便能有效避免房屋拆迁后,对于补偿款、财产的分割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纠纷,和不必要的诉讼

最后,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提醒您,拆迁无小事,在拆迁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引发纠纷,协商只能解决部分问题,对于协商无果、久拖未决的问题,我们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免错过诉讼时效而追悔莫及。若是您也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您与专业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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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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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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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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