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六十五条可能是最为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各地的规划部门、执法部门针对违法建筑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依据都是这几条,尤其是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仔细研究第六十四条可以发现,该法条规定的违法建筑并非全部需要拆除,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通过改正、罚款的方式解决,那么到底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乡规划法》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晏清律师通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具体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办法、条例的研究,找到了一些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的;
(四)没有引起相邻纠纷、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河南省和山西省分别通过允许和禁止的方式对“必须拆除”和“可以不拆”的情况进行了例举说明,尽管其他省份并不适用,但从这“一正一反”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条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即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违法建筑不能影响公共利益,不能影响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市容市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等,不能影响他人利益主要是为了避免引起邻里之间的纠纷。
如果你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上述的情况可以不拆,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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