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房拆除名义行强拆之实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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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方更要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战略,是技术,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完美的补偿,维护好权益。
以危房拆除名义行强拆之实该怎么办

江苏省无锡市的戴先生在无锡市xx区xx街道有合法房屋,且房屋已划入拆迁范围,却于近日收到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街道办称要以危险房屋拆除名义对戴先生房屋实施强拆,严重侵害了戴先生的合法权益,戴先生遂向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诉讼要点

街道办是否有权自行发放危房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房屋?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戴先生具有合法房屋,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危险房屋鉴定时,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对戴先生的房屋申请危险房屋鉴定。街道办非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无权自行申请危险房屋鉴定,并无权以危房拆除名义对戴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换言之,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具备发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职权。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行为明显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无锡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1日对戴先生房屋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效。

拆迁是一个极具专业性为复杂法律问题,涉及到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实际拆迁行为的第三方,并且在实践中还涉及到许多有关部门。被拆迁人在收到征收单位出具的征收通知或拆除通知后,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不了解诉讼途径与程序,甚至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人也不能准确判断,从而导致错失维权良机,所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拆迁方更要拿起手中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拆迁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讲究的战略,是技术,被拆迁人要积极收集证据,向专业人士咨询,以得到完美的补偿,维护好权益。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的拆迁团队,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得到最公平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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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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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结构老化的程度;
()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危险的发展趋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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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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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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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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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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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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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农村危房该怎样说法。强拆是不是违法
[律师回复]
一、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拆迁吗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裁定准予组织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依法组织。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
二、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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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危房是指具有安全隐患或者是不能保证使用居住安全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所以对危房进行强拆也是需要支付补偿的。根据国土管理办法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可以不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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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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