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规定是什么?
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寻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适合犯罪的需要。
2、其他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也是一种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是《刑法》将这一常见的行为方式单独列举予以明示。
成立犯罪预备的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犯罪的目的,在客观上实施了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准备相关工具、为犯罪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性行为。刑法上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犯罪预备而未着手实施之后的正式犯罪行为,则对于该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怎么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是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一种停止形态。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这也同样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中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情况,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也需要区别开来。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犯人把自己的相关意图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流露。律师在这里强调,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处罚犯意表示。
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活动做准备,制造有利的犯罪条件,但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预备,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终止的,也构成犯罪预备,此时可以参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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