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的区别在于,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差别,虽然都是受人胁迫,可是,若损害的利益大于当事人要保护的利益,应该认定成协从犯,反之应该认定成紧急避险,《刑法》规定,如果被认定成紧急避险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什么

一、胁从犯紧急避险区别是什么?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认定标准不一样,胁从犯与紧急避险都是受人胁迫,因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却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损害的利益大于保护的利益,则是胁从犯;反之则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如果受他人的胁迫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通常也会减轻处罚,甚至于被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一般是不判刑的,除非在紧急避险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一些不应该有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会被追责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2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0****27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6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6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0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1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8****07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4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3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7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8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1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7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51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怎么区别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胁从犯会被判刑吗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胁从犯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刑的,事实上,《刑法》第21条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应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应该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被胁迫犯罪是紧急避险吗?
如果是行为人被胁迫犯罪的,直接威胁到被胁迫的行为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并且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小于被胁迫的行为人被威胁的法益的,此时是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被胁迫犯罪是否是紧急避险,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紧急避险和胁从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区分胁从犯和紧急避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和胁从犯怎么分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条件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正在发生的危险。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罪怎么区别,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胁迫而为的一切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认定为胁从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应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 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例如,某甲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伤害,在某乙的胁迫下,将某丙开枪打死,则显然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而构成胁从犯,因为一般而言,生命权是大于健康权的。然而,如果某乙威胁某甲如不开枪将某丙打死,则将某甲打死,某甲在这种情况下开枪将某丙打死,是否构成胁从犯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同样应当构成胁从犯。因为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界限就在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即为了保护一个合法利益而损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于,也不 能等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构成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避险过当是因受人胁迫导致的,则行为人构成胁从犯。由于生命权的价值在刑法上都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损害某丙的生命,则当然构成胁从犯,但是可以考虑其受胁迫程度较大而对其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紧急避险不是正当防卫。举两个例子让大家更好理解。
小明被小王追赶小王一棍打下来,小明不得以用小张电脑挡住,造成电脑损毁,是紧急避险。
小明用砍刀追杀小王,小王不得以拿木棒还击小明,是正当防卫。
两者有以下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是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
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使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对有特定身份的人则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回复] 二者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损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二者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权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
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的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02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避避的
[律师回复]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一,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四,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五,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只有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我们在此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法律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质,即包括犯罪行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实行防卫的权利。但是,是否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都应当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质严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险性较大,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从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来看,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通常是指具有紧迫感的、带有暴力性、破坏性的、能够给客体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些犯罪。对于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一般不应用正当防卫的方法来解决,而应用调解或其他方法来解决,以达到化解矛盾之目的。总之,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
(二)防卫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而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这个内容包含两层意思:

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或主观推测的。如果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凭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地实行所谓正当防卫,造成无辜者的损害,这种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到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者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进行所谓的防卫,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从防卫的目的看,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防卫如果是出于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或惩罚犯罪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论正当防卫的界定。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界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6)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责任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紧急避险
(一)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二)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三)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区别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