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容践踏,征收方断电“逼迁”被最高院确认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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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断电逼迁情况,首先要与供电公司取得联系,问清断电缘由并录音,如果是征收方直接破坏线路,要及时拍照录像取证,然后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维权策略。
法律不容践踏,征收方断电“逼迁”被最高院确认违法

在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对补偿事宜不能达成合意被征收人未在征收方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等待被征收人的往往是各种逼迁措施,断水断电就是其中最简单有效的一种,有的被征收人往往顶不住压力选择妥协,那么面对这种逼迁手段,被拆迁人该如何正确应对?

某公司2005年从其他公司手中转包了60亩场地及全部建筑。2006年,该公司在承包范围内增建部分经营性用房。2012年,当地区政府组织成立指挥部,对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拆迁。

因补偿不能达成合意,2014年12月,城乡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不为所动,眼见“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没有起到效果,2014年12月6日指挥部向电力公司发送《关于停断XXX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要求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该地块违章建筑供电。

该公司认为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出乎意料,征收方的断电行为一审即被确认违法,征收方不服,又提起上诉和再审均被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主要因为该公司聘请的律师抓住了以下三个关键点:

涉案的建筑物最晚的在2006年就已经建成,一直未被认定为违建,在征收开始后又由城乡规划局作出违建认定,可见征收方认定违建的目的明显是“以拆违促拆迁”;

本案被诉的是区政府通知停电的行为,只涉及经营行为,与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无关;

根据《XX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的停水、停电措施应仅限于违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且依法作出停水、停电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电。也就是说区政府无权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作出停电的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任何一个看似简单的胜诉,都离不开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熟练运用,晏清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断电逼迁情况,首先要与供电公司取得联系,问清断电缘由并录音,如果是征收方直接破坏线路,要及时拍照录像取证,然后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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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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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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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刑讯逼供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罪如何认定
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构成条件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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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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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律师回复]
(一)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与玩忽职守罪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相似之处。表现在:其
一,二者都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其
二,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可能表现为给性质组织制造生存发展机会,或者给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的行为;其
三,二者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都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单一客体,即仅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首先,前者之行为方式仅能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包括一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的玩忽职守行为。
其次,前者系行为犯,只要有包庇、纵容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后者系结果犯,在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的同时,尚需发生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方可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后者是。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即都实施了包庇行为。其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后者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现为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二者虽都有包庇,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广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证明一种,还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关机关查办、惩处、打击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在包庇对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于后者,即仅限于性质的组织,不及其他犯罪组织或犯罪人;此外,后者之包庇必须系事后之帮助行为,易言之,若行为人与其所包庇的对象事前有通谋的,则应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论处,后者则无此限,亦即无论行为人事先是否与性质的组织存在共谋,都可构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谋的,则按想象竞合犯处理。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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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断水断电断气逼迁,被征收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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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要如何正确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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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者在客观方面都有可能表现为给性质组织制造生存发展机会,或者给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的行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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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水断电逼迫拆迁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知道,断水、断电等逼拆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尽管是自己指示水电公司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等行为,但政府也会把日自己的责任摘的一清二楚。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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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断水断电逼迫拆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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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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