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车牌算共同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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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牌照不是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甚至于是不属于财产,但是如果因为双方所在的城市里面,因为某些因素是拍照有一定价值的话,也是属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财产。具体所有需要由双方之间来进行协商确定。
夫妻离婚车牌算共同财产吗?

它不属于《民法典》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之一,就应属于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有时甚至比车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又说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财物。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根据实践,一般应注意:

A有约定优先依约定;

B不能证明婚前一方的财产则推定为共同财产;

C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而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共同财产,如装修、出租等增值,再如个人股权投资增值等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财产;

D一般与父母未分家的应先从家庭财产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根据离婚情况分割。

一般来说牌照是跟着汽车所进行走的,如果夫妻双方再进行协商时,所进行分割财产将汽车分给哪一方,那么照就属于哪一方,如果双方之间针对于牌照的归属还有另外进行分割的话,也可以在协议之中体现出来,如果协商不下的话,也可以进行起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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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包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名牌包算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必须是婚后所取得的名牌包,否则的话它也并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可以是算过个人婚前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当中17条明确的规定的工资奖金等其他的收益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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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汽车牌照是夫妻共同财产么,哪些财产是夫妻共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应该属于动产,因此不受该条的限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女方父母出资给女儿购买汽车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该是对于双方的一种赠与,应该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可参照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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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车牌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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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
[律师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离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之后才是分割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可以通过向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夫妻选择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选择协议分割的话,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共有财产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二、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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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牌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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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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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张先生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A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A同意后,决定以A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A父母承担。后A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审理离婚案件前,A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A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A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评析】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A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A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A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A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A,在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A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A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A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共有财产 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家庭财产是共有的,合伙的财产是共有的。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具体来说: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按自己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合伙企业的盈亏对内都是按照当初出资的份额来享受或承担。 2、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协商一致进行,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份额占一半以上人的意见处理,但处理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3、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共有财产的权利,但优先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就丧失这个权利。 (2)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如房屋、家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等。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 二、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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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车牌号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分割。实际上车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值,但是是存在着一定的隐藏的价值,因此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分割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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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再婚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3)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专利权所得报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6)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登记时,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除非主张权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证据,否则一般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可按双方收入的多少和有无来划分。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及债务等,必须以共同财产来负担。 二、再离婚财产的分割方法 再婚夫妻财产情况不 一,分割时会有不同对待。大致情况分一下三种: (一)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现在再婚夫妻双方一般都有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了避免日后因财产发生分歧,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发生矛盾,故而再婚结婚登记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协商,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预防万一。这种形式在城市比农村较多。如果离婚时婚前财产按照协议执行,减少了因分割财产的婚前财产的处理矛盾。婚后财产的分割,那不用说,按照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有证据能证明属婚前财产的,属于个人的财产。按照谁的财产归谁执行。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的,一般要按照婚后财产分割(对方承认属于婚前财产的除外)。 (三)再婚结婚后有协议的,也按照协议执行。婚后夫妻双方因婚前财产问题协商一致,有两种情况: 1、同意婚前财产按照婚前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婚前财产处理。 2、同意把婚前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的,签订财产协议的,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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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牌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在离婚时,出租车的“牌照”可以作价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其它约定,它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对此“牌照”的使用、转让存有异议时,可以阻止他个人单方处理,因为“牌照”和出租车一样不是个人财产,就只能是夫妻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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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牌奖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
  对于婚后比赛所获奖金,由于一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才确保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大赛前的训练,进行充分的备战。其所取得的成就,亦无不浸透着另一半的付出。所以,比赛所获奖金,无疑应由夫妻二人共享。如果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不管婚前婚后,只要是比赛所获资金一律因其带有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在“台后”无私奉献的一方的权益的。如一方不仅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而且还用共同收入为另一方学习、训练进行投资,即还存在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四十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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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牌奖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  对于婚后比赛所获奖金,由于一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才确保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大赛前的训练,进行充分的备战。其所取得的成就,亦无不浸透着另一半的付出。所以,比赛所获奖金,无疑应由夫妻二人共享。如果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不管婚前婚后,只要是比赛所获资金一律因其带有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在“台后”无私奉献的一方的权益的。如一方不仅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而且还用共同收入为另一方学习、训练进行投资,即还存在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四十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奖牌奖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
  对于婚后比赛所获奖金,由于一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才确保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大赛前的训练,进行充分的备战。其所取得的成就,亦无不浸透着另一半的付出。所以,比赛所获奖金,无疑应由夫妻二人共享。如果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不管婚前婚后,只要是比赛所获资金一律因其带有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在“台后”无私奉献的一方的权益的。如一方不仅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而且还用共同收入为另一方学习、训练进行投资,即还存在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四十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奖牌奖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参加各种文艺、科技比赛和体育竞技活动荣获的奖牌,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且获奖者独自享有人格权利,具有排他性。但如将奖牌转让、拍卖、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部分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比照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就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经折价变现。形成现实的财产权利,依照精神,如将在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奖牌变现,其所得资金应为。即使离婚时尚未卖出去,也应考虑对另一方以适当照顾。除非无法流通或永远收藏,则另当别论。  对于婚后比赛所获奖金,由于一方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事实上也正是另一方家庭内部劳动分工,才确保一方全身心地投入大赛前的训练,进行充分的备战。其所取得的成就,亦无不浸透着另一半的付出。所以,比赛所获奖金,无疑应由夫妻二人共享。如果机械地搬用法律条文,不管婚前婚后,只要是比赛所获资金一律因其带有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是不能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在“台后”无私奉献的一方的权益的。如一方不仅将全部精力放在家庭,而且还用共同收入为另一方学习、训练进行投资,即还存在共同财产的无形化。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四十条专门作了规定,虽然该条针对财产有约定的情况,但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时,完全可以参照执行。一方离婚时主张权利的话,另一方应作出一定补偿。  当然,对于特殊贡献所作出的荣誉奖品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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