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减少条件或减轻条件是怎样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怎样的?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因此要想减轻行政处罚,通常是需要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有减轻违法行为的意识,而且也的确存在着减轻的事实,或者当事人直接是配合行政机关对有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通常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是特别的严重,而且自己主动去避免,或者是消除或者减少,都是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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