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处罚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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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故意伤害罪之后,要根据受害者的伤情来确认量刑标准,受害者鉴定为轻伤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定为重伤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受害者死亡,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处罚意见是什么?

一、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处罚意见是什么?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是什么?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法律上的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故意伤害逃逸怎么判?

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暴力犯罪中比较基础和常见的一种,故意伤害罪是一种结果犯罪,以最终造成的结果论处,如果故意伤害逃逸后造成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逃逸,最终构成犯罪且被动到案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便少了一个从轻、减轻判处的情形。

故意伤害属于刑罚幅度跨越较大的一种,从管制到死刑都可以适用,因此也奉劝各位,以正当、合法手段解决纠纷,切勿使用这种极端的方式。

存在故意伤害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首先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要存在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在主观方面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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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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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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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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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对性,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被害人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填补和救济,使之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其性质突出表现为相对性、财产性、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后者是行为人因违反刑法而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罚后果,是犯罪人应当向国家、社会承担的责任。其性质突出表现为惩罚性、人身性和绝对性。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民事责任方式是以弥补、救济受害人而不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人为角度来设计,因此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虽也有非财产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恢复名誉,但也是体现“补偿”之要求。刑事责任方式则是以惩治、改造犯罪人而不是从恢复受损害的被害人的权利为角度来设计的,因此主要是采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事责任有时也采取经济刑的方式,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但这些方式在性质上是附加刑,且也体现惩罚性的特点。 可见,根据关于责任内容的一般理解,损害赔偿是对损害的调整,刑罚则是对违法行为的非难。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非难”。民事责任的发生与否以“损害”的有无为基础,刑事责任则以“违法行为”的有无为基础。这种“调整与非难”的差异导致在结论上,民事法立足于平均的正义,而刑事法立足于分配的正义。(注:[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0年版,第4页以下。)根据平均的正义,当事人之间公平的调整是问题所在,如过失相抵、连带债务等都是可能的,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就可以依此解决。与此相对,按照分配的正义,根据国家所加的非难程度不同,责任的程度也有差异,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基本上不被允许。 笔者认为两种责任在层次上的差异,是由各自违法性层次上的差异所派生的。所以我们应该从分析各自不法的内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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