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被车撞了轻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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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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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话一般是需要赔偿8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具体的赔偿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分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人员受伤的话,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
南京被车撞了轻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一、南京被车撞了轻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话一般是需要赔偿8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具体的赔偿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分析。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诉讼一般什么时候能结案?

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一般是3-6个月时间,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审大多数情况下3个月可以结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诉,则要进行二审,二审为3个月时间,二审是终审判决,不允许再上诉;如果被告能自觉履行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诉讼结束,如果被告拒绝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执行要在6个月内结束,但是,通常来说,交通案件1个月左右就可以执行完毕。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诉讼一般是在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时间结束的,如果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话就是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是普通程序的话就是六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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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被车撞了轻伤一般赔偿多少钱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话一般是需要赔偿8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具体的赔偿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分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造成人员受伤的话,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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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南京轻微车祸处理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南京轻微车祸处理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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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南京市请律师一般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元件;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
2、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一审案件30-150元件;
2、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30-150元件;
3、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30-50元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四、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5,000以下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收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1%
1,000,001元以上的收0.5%
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收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1.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1%
1,000,000元以上部分收0.5%
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费30-6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费5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费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
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
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0元件;
3、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为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为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为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为0.2%-0.1%。
南京轻微车祸事故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南京轻微车祸事故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标准: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南京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南京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扩展资料: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2012年4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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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现在住院的伙食费一般是多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朋友说他现在找了公司,但是公司说要给他签的合同是集体合同,先要问下这个南京市集体合同一般是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企业名称: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劳动保障证号:
  企业登记注册地: 邮编:
  企业实际经营地: 邮编:
  经济类型:
  职工总数:
  甲 方 (企业行政方) 乙 方(工会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实现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 %,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 元,比上年增长 %.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 %.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企业 、 、 、 等岗位的职工。
  如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理由:
  
二、工资分配办法修订内容:
  
三、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内容:
  第四条 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六条 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签订一次。
  第七条 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 年 月 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协商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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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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