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损害未成年名誉能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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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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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能起诉的,如果作为未成年人自己的名誉被对方损害的话是可以起诉对方,尽管是未成年人,但只要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话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所能够的,但是由于未成年不能够亲自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进行诉讼。
对方损害未成年名誉能起诉吗

能。在我国,如果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是未成年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但因未成年人年龄尚小,不能亲自进行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原告人应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未成年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作为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作为原告起诉。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未成年人起诉时,必须指明是谁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是谁与自己发生了争议,并指出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必须说明起诉的目的和要求,是请求赔偿损失,还是要求继承遗产等等。同时还要提出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法律事实和证据事实)及理由。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未成年人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而不是属于其他机关,如公安机关、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主管的案件。同时,该案件还必须是由接受起诉的这个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上述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只要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同时,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我国的公民自出生以来的话自己的名誉权就是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的,就算是未成年人只要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犯和损害的话都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过可以让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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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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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怎么处理
行为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公民名誉权因此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并且恢复名誉,消除侵害行为带来的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权利,同时,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当然,如果是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拥有前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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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说张三向检察院检举某官员贪污受贿,经过检察院的调查某官员确实贪污受贿,这时某官员的名誉在当地就受到了影响,那么此时如果某官员去起诉张三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张三就是为了损害某官员的名誉给某官员抹黑跑到检察院去诽谤某官员贪污受贿,这个时候某官员去法院起诉张三,法院是会受理的。
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要求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人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并没有对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有一个标准,大多数都是通过法官根据客观情况与价值判断来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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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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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5、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6、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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