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婚姻家暴财产咋分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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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由于家暴导致离婚的话,在财产分配的时候,首先是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一致,再由法院依法判决。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赔偿的。
一般情况下婚姻家暴财产咋分

一、一般情况下婚姻家暴财产咋分

1、如果夫妻离婚是因一方实施重婚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就是对他方婚姻权利的侵害。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有严重过错行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对权利的救济,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

3、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4、但是,在实践中,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如法医验伤鉴定材料、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出警证明等等。 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的。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庭暴力责任

1、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根据具体的情节严重程度判断。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是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时候再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并且在诉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分割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作为无过错也适当的多分一些财产。只要证据充足,法院都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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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什么情况算家暴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1、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2、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3、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4、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5、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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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在什么情况下算家暴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1、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2、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3、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4、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5、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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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财产问题 想问怎么分割情况咨询。
[律师回复] 您好!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无论一方是否有实际收入)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夫妻平等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上就是有关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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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什么情况下属于家暴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将被或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1、身体侵害达到持续性和经常性构成家庭暴力。2、一次性身体侵害但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构成家庭暴力。3、争吵过程中的、偶发性侵害不构成家庭暴力。4、互殴不构成家庭暴力。5、精神损害无证据证实不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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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被家暴,双方属于事实婚姻,还没领结婚证,怎样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同居期间的财产, 可以主张共同财产,要求平等分割,但是家暴方属于法定的过错方, 可以主张对方少分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以前未婚同居,且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情况;1994年2月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即使满足婚姻的实质要件也是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如果同居期间经济混同,双方对共同购置的财产有争议,首先要看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有没有对该财产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会按照一般共有关系来处理,视为按份共有。分配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具体的份额。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一定要明确好其用途和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票、转账记录等,才能在日后出现纠纷时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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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家暴怎么报警
通常情况下遭受家暴报警可以直接拨打110,然后向其具体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地点,以及目前情况的紧急程度。之后警察在出警时也会向拨打人进行电话,之后上门确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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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
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其次,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蔡某于2009年6月30日在虞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被告不但手有残疾,且有喝酒、赌博不良习惯,并且多次在外边侮辱原告,对原告进行打骂,并带人到原告家中闹事,把原告的电瓶车、三轮摩托车推走。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电瓶车、三轮摩托车各一辆。
【审判】
河南省虞城县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才能准予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仅口头陈述遭受家庭暴力,但并没有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本案中,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没有向人民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审判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难以认定暴力的程度,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如果被告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认定家庭暴力,应视情节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伤害对方的一种行为,只要被告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认定为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以被告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为依据,也不能仅以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足以导致伤害后果为依据,而应当从被告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上述三种观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
本案中,原告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显然属于举证不足,两人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日常琐事引起,其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法庭所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彻底破裂,仍然有恢复和好的可能,人民判决不准两人离婚,有利于该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生产生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办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论处;
3.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则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这种转化从法理上来说属于牵连犯的范畴。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抢亲行为的界限。对某些地区延续的抢亲习俗,不能视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如果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按罪论处。

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原则,在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时,如果当事人未告诉,就不宜按通常的处理原则适用非法拘禁罪;如果当事人已告诉,则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诉的才处理”之列。因此,出现这种情况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此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神,在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因为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如何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情节作为加重构成,所以根据其立法原意,致人重伤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构成中,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范畴,

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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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家暴怎么立案
一般情况下家暴达到一定程度,法院会以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有较轻者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则会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罪行较轻者的量刑则会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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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地区抢婚的界限。在,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本罪与故意罪的界限
一般来讲,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有明显区别,所以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就不易区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故意罪。我们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故意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1、如果在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了被害人死亡,或者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造成他人自杀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仍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不应定故意罪。本条第二款对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专门规定较高的量刑幅度。
但对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必须在深人调查基础上,具体分析。仔细查明暴力干涉与自杀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暴力不严重,由于涉着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感情脆弱,悲观失望,而轻生自杀的,则不构成本罪,更不能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定罪判刑。
2、如果行为人以故意的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由于其主观上具有的故意,并且其侵害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这种情况,对行为人就应当以故意罪定罪量刑。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伤害罪,应从主观方面来区分。如果行为人出于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过失地造成被告人身体伤害的,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把他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则又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则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定罪量刑,
本罪与罪的界限
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常常有行为人用暴力将被害人强行奸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是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还是构成罪,应从主观故意和侵害的客体来区分二者的界限。从主观故意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强行与被害妇女。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而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了达到强行与被害人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的应定罪。这种行为尽管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婚姻自由,但其侵犯的主要是被害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且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故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罪,不应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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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家暴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中的家暴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受害妇女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
第三,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毛维萍还告诉记者,许多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后,在向各级妇联组织投诉时,既不愿留下自己的名字,也不愿留下自己的地址。妇联在接到这类电话投诉后,由于找不到受害人,因此无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援助。因此,受虐妇女在投诉时,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而妇联也一定会及时地为其提供帮助,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可以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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