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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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到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不是属于自诉类型的案件,而是属于公诉案件,所以是不存在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管辖规定是到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这样的一种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将会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并且这是属于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公诉案件,并不是属于自诉案件。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有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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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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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执行规定》第10条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前者与后者的规定并不矛盾的。另外,告诉楼主:实践中,现在都是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没有任何异议。对了,最重要的一点忘记说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仲裁的执行不是中院管辖原则,而是多为基层法院管辖,数额高的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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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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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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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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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管辖权的裁决异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撤销裁决或者向也没反应提讼。
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仲裁法》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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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争议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没有年龄限制,但是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2、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必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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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拒执罪自诉管辖法院的规定中,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两种情况是应当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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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以前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才规定由中级法院执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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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集侦查、起诉、审判于一身,有悖于刑诉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2、公安机关有较强的侦破技术和侦破手段,有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
3、法院自侦自判,不利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有损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司法拘留,然后移交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
(二)管辖中的几个问题
1、关于公安机关立案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由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发生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只有执行人员清楚或掌握,因而该罪立案的途径应是法院执行人员或人民法院的举报、报案。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向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交移送函,说明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主要经过,行为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随附主要证据,如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查封、冻结手续等材料,公安机关接受后应当审查立案,立案后应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2、关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往往以行为人在案件移送后已履行义务或其他理由决定不予立案,而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见的,如何处理?刑诉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检察机关依法可对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责令公安机关立案。而作为案件移送单位的人民法院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如何对待,刑诉法没有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是通过人大机关的监督来解决,有的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来解决,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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