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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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的内容有,犯罪者的具体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同时还有主张自己减轻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这样辩护词才能起到作用。
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一、容留介绍卖淫未遂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容留卖淫罪辩护词范本需要包含的内容包括:犯罪者的具体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主张减轻刑罚的事实与相关依据等。关于容留卖淫罪辩护词范本的内容是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的,只要讲事实陈述清楚并给出主张的相关法律依据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 "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综合上面所说的,容留他人介绍卖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必定就需要承担起刑事的责任,对于被告人在为自己写辩护词时就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来确定自己可以减轻责任,只要获得法院认可,是可以帮助到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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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最近被人诬告是有参加介绍卖淫,但是他跟我们说没有,我想知道介绍卖淫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好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史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史某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同意本案第
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技师、服务员都否认单位(广州银河大酒店桑拿中心)或不清楚单位存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只有嫖客一方的指认,在证据法上是一对一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则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采信认定的。
②、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单位总监胡ⅹ欣、单位老板彭ⅹⅹ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四被告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
③、本案现有证据也只能间接证实该单位有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
一、第二被告人涉嫌策划、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根据其职务就想当然推定其策划、组织,要以证据说话。
④、根据技师胡ⅹ云的交待:桑拿中心负责人说不能和客人发生关系;根据客人廖ⅹ兴的交待:接待的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或暗示有“特殊服务”。这些表明:各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追求组织卖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还有禁止卖淫行为的行为。对单位的卖淫现象,各被告人充其量算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而不是去主动追求,积极策划、组织、实施。
⑤、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该单位的财务由老板直接管理控制,业务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并没有从中获益,没有组织卖淫的客观经济动机。
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四被告均是职务不同的打工人员,受命于老板的管理及控制,即使有协助卖淫的行为,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令,各被告人客观上不得不从。
故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各被告人应全部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按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意见分别定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比较准确、妥当。
二、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㈠被告人史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各被告人中职务最低,仅仅是管理后勤的部长。
②、被告人史某某在2009年7月初以前一直作咨客,是到09年7月初担任部长的,担任部长才十来天。
③、被告人史某某本职工作是管理服务员,为客人端茶送水,并不管理技师。
④、被告人史某某对单位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清楚,只是在09年6月底才通过上网及同事聊天知道一点。
⑤、被告人史某某知道单位的卖淫嫖娼情况后即提出辞职,只是因为被单位领导拒绝才没有辞成,但足以表明其不愿从事相关工作、远离是非之地的意图,也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单位组织卖淫嫖娼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职责所定的。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㈡、被告人史某某有以下酌定情节: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②、被告人史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没有翻供行为。
④、被告人史某某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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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二、涉嫌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最后的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综合相关的因素进行判决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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