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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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都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个方面是该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个方面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什么内容?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什么内容?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二、合同成立的标志有哪些?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成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何时合同成立也需依法确定。对此,规定了四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民事合同签订之后,其实也并不是当然的就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合同中存在法定无效或者是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此时该合同就处于无效或者是效力待定的状态,只有在合同签订之后,该合同还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时候,民事合同才会当然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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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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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申请要件: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不在同户籍的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注:有再婚情况的,需要提供历次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户口簿显示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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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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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方能构成。对于不知是贿赂而收受之后又未查觉的,或者查觉之后便及时退还或上交组织的,因行为人没有受贿之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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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2、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4、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5、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6、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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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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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执行市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但应当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法制科备案。
二、报告程序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法制科、办案单位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对涉企行政罚款一万元以上案件每季度向市纪委优化办报备。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办案单位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和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办案单位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3、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办案单位审查。办案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查《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承办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林业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和《结案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年度执法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林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质量逐案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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