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标的合同可否修改违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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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修改。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哪些属于实质性内容以及变更多少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行规定。而违约条款往往是在出现争议解决时候使用的,并不属于商务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经过招标的合同可否修改违约责任

一、经过招标的合同可否修改违约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并未对哪些属于实质性内容以及变更多少属于实质性变更进行规定。而违约条款往往是在出现争议解决时候使用的,并不属于商务条款,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标合同到期能否续签

可以协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只有符合这个情况才必须招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由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对等,时常出现承包方被迫接受发包方很多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但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为了体现出招标程序的公正性,往往在招标文件中实际并不体现出这些不合理要求,而是通过中标后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与承包人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这种行为事实上构成了对《招标投标法》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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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的姐姐申请装修的违约金的处理,不清楚装修合同违约怎么算违约金。还是说我的哥哥长得比较帅所以没事呢?
[律师回复] 一般是按双方合同是工期及相关赔偿条文赔偿,如若并未明确提及可参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还要考虑:、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装修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和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和资质号码;
2、明确装修施工的内容和装修公司的承包方式;
3、明确材料费和人工费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明确施工期限和施工时间,可顺延及不可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况;
5、明确装修公司应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
6、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的方式;
7、双方违约责任应细化,定金和违约金不得重复约定;
8、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的时间及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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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软件开发公司工作,其公司要做网络推广,但是招标后与中标公司不签订合同,招投标违约金标准,好让朋友心中有数。
[律师回复] 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说明上没有特别说明在决标后有选择投标人的权利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招标人与第三人所签的合同并且要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法规定,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是承诺,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联合投标的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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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三、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四、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五、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六、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最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独合同。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八、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以上就是关于招标代理合同违约责任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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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标代理合同通用条款修改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招标代理合同通用条款修改还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一般实践中招标文件包括了投标书、技术标、经济标、相关附件等内容;该条中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具体包括哪部分很难予以区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应该是属于经济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详细的投标报价,在此单独列出,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第(3)项内容不包括此项内容。原因是由籂亥焚酵莳寂锋檄福漏于投标之后双方还有一个协商合同条款的借款,在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因此,方将投标人投标时编制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数放在这个比较靠后的位置。其次,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并不是排在最后,排在最后的是第(9)项,这个是另一款,不再上一款的范围内。同时,这里有一个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冲突的地方,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又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在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及有可能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当然,通用条款中的第一条并不是法律,在严谨性上是存在很多歧义的,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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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违约,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8: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住所地址,定金和违约金不得重复约定、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计价和支付方式、营业执照和资质号码;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建筑面积;5、联系电话;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3。还要考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违约责任应细化;2;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明确施工期限和施工时间;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4,装饰装修的项目、竣工验收的方式;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联系电话、方式:l;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规格、竣工时间、规格、明确工程质量标准、数量,可顺延及不可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况、期限、时间、明确材料费和人工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明确装修公司应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型号、装修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和现办公地点、明确装修施工的内容和装修公司的承包方式、支付时间、明确纠纷的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的时间及其他事项。参考法条一般是按双方合同是工期及相关赔偿条文赔偿,如若并未明确提及可参照
口头约定修改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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