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其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财产、支出明显超合法收入”包括现有实际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已有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也包括现有财产与已有支出之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说明”的情况有哪些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即为一种推定性犯罪,故其构成要件中的“不能说明”应做广义理解,不能仅以“说出”为限,应理解为“说出”并经司法机关“查明”。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不愿、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情形,也包括其“说明”后被证明是虚假的情形,还应包括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差额部分来源的情形,这与立法目的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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